家住田林县利周乡某山村的小女孩阿玲(化名)是遗腹女,今年才5岁多。母亲在阿玲未满1岁那年,就弃她远嫁他乡,不再回来看过她,也不给她寄生活费。
自阿玲母亲改嫁后,爷爷奶奶便承担起照顾抚养孙女的责任。阿玲的爷爷奶奶都还未满50岁,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抚养小孙女。爷爷奶奶十分疼爱阿玲,想方设法满足她在物质上的要求。虽说缺失父母的关爱,但阿玲和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很快乐。
为了阿玲今后的成长,经别人指点,阿玲的爷爷奶奶在今年3月向田林县人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他俩为阿玲的法定人。
法院开庭审理时,阿玲见到了生母,却没叫一声妈。阿玲的母亲觉得愧对孩子,同意了爷爷奶奶的请求。
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玲的母亲改嫁后,没有将女儿带去随同生活,一直没有履行监护义务,不利于阿玲的成长。而阿玲多年来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奶奶也有监护能力。现爷爷奶奶要求确认他们为阿玲的监护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遂依法判决确认爷爷奶奶为阿玲的监护人。
★法理评析★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按照规定,阿玲没有了父亲,母亲便是她的监护人,而且阿玲的母亲也有监护能力,但她却不履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明显不利于阿玲的健康成长。阿玲的母亲同意爷爷奶奶为阿玲的监护人,则视为其放弃女儿的监护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监护人。因此,法院判决确认爷爷奶奶为阿玲的监护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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