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主讲人: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本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关于“执法为民”的生动反映,也是对中国古代和西方法学思想中的人本主义的合理借鉴的过程和升华。很显然,它不是哪一个人的创造与发现,而是法理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和法律界绝大多数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今天的发言只能作为积极倡导人本法律观的一个代表就其作一些说明,主要涉及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内涵、理论渊源和基本要求三个问题。
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内涵
人本法律观就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在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中做到“合乎人性”(马克思语)、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保障人权的观念体系。其科学内涵比较丰富,主要涉及四大方面:
第一,揭示了一条规律。以唯物主义关于人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为理论基础,揭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我们认为,法律是因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如同某些社会现象一样,却异化为压迫人民的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旦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法律则回归于人,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而这个意志最终是由人民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就是说,法律产生后,历经了神本法律———物本法律———人本法律;与此相对应,也就出现了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
第二,阐明了一条原理。依据马克思关于“法律为人而存在”的理论,论证了“人是法律之本”这个原理。法源于人,即是根据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换句话说,离开了人,法自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因为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规则的体系。
第三,提出了一个理念,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理念。和谐社会必须有一个正确的法律理念,人本法律观正是为回答这个问题提供了样本。
第四,解读了一个方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按照这一要求,“执法为民”便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根本方针。人本法律观正是对这一法律观的解读,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
在阐释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内涵时,也许有些学者感到:这样对人本法律观的解读是不是评价过高。我在这里要着重说明,这不是评价过高的问题,因为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归根结底,它表明的是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性与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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