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法治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全民族共享繁荣的制度保障。从党的十四大开始,我国开启了市场经济的大门,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跨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确立与完善,我国的经济建设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取得了惊人的进步。事实已经充分证明,市场经济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刺激全社会的创造力并进而实现社会财富总量的快速增长具有无与伦比的优越性;欲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与民族的伟大复兴,舍此之外,别无他途。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具有开放性、平等性、契约性、竞争性、国际性等特征,它的有效运转,必须以良好、完善的法律规则为基础,以公平、高效的行政与司法救济机制为保障。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具有一种天然的亲和性:一方面,市场经济为法治的生成与壮大提供丰厚的土壤,为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动力与资源;另一方面,法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铺平道路,并不断为其拓展生存与发展的现实空间;如果失去了法治的依托与制度性保障,市场经济只会走向畸形和变异,而永远不会走向成熟。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民族复兴的制度保障。
第三,法治是实现社会全面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纵观人类历史,尤其是近当代史,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强大、民族复兴,绝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概念,而是包括经济发展在内的社会全面进步,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并驾齐驱,其最终目的是社会各个层面获得全面提升,从而变得更加自由和符合人性,并进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发展的进程中,各种各样的困难与矛盾也在困扰着我们:经济发展模式遇到挑战,城乡、地区差距不断加大、制度性腐败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频频告急……
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党中央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之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目标。胡锦涛同志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重要论述表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完善法律,加强法治,推进民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应该指出的是,“法律工具论”在很长时期控制着我们的思想,表现在我们长期仅仅强调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尤其把法律当作控制社会秩序的工具。其实,维护稳定、控制秩序只是法律功能的一部分,除此以外,法律更为根本和重要的功能在于协调利益、制约权力。也就是说,法律既是“稳定器”,更是“协调器”、“衡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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