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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灾后重(2)
www.110.com 2010-07-09 16:44

  七、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承包人:

  (一)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自建自用的工程;

  (二)全额捐资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造的工程;

  (三)对口支援方援建的工程由支援方直接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应是援建省市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

  (四)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重建工程免费或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减免50%以上的(差额的建设费用自行承担,作为捐建费用);

  (五)除险、加固、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具有相应资质的。

  八、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对口支援方、承包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抗震设防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资质资格条件管理,严禁无证或越级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是同一单位或同一单位的下属单位,也不得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对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等要求,在设备和材料招标(比选)、进场、安装、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把质量关。

  对口支援方或捐资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建造的工程,受援县或捐建项目业主应与对口支援方和捐建人协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项目承包人和有关审核、监督责任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对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和应当招标而实行比选的项目的评审,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外,均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所需评标专家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规模标准内项目的比选以及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评审可以在项目所在县市进行。

  十、所有灾后重建工程承包人的确定方式和结果都要做到信息公开(保密工程和保密事项除外),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关信息应当在公共媒体或公众场所公布。

  灾后重建工程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指定媒介发布;实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指定的公共媒介发布比选公告。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比选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公告相同。

  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项目审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履行)15日内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或邮箱报省、州发展改革和监察部门逐项备案。具体要求按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备案报表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49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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