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立法初探(4)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第三、政府廉政建设。政府廉政与否,同可持续发展既有直接关系也有间接关系。廉政和腐败,事关政府决策能否科学和能否有效实施,腐败会导致政府决策错误和降低政府决策效力。腐败还会带来法制遭破坏、社会不公平、政局不稳、社会动乱、道德沦丧等社会后果。这些都有害于可持续发展。所以加强廉政建设,消除和防止腐败,可以为政府充分发挥其对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创造条件。
四、可持续发展立法中的公平和效率
公平和效率一直是立法的两大价值取向,各国立法无一不以追求公平和效率并协调二者关系为宗旨,但一般都只限于当代的时空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立法则要求突破当代时空范围,在代际时空范围内追求公平和效率并协调二者关系。所以,面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应当对公平和效率以及二者关系作新的理解。
(一)可持续发展与公平
法学界一般认为,公平意味着机会均等、平等竞争,主张每一个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地角逐,自由地、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能力以获得利益。这种公平观念只是当代人的公平。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本性和条件之一,发展失去公平性也就失去可持续性,在一定意义上,可持续发展的精髓是资源和利益,在当代人群之间以及代际人群之间的公平合理的分配。具体而言,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公平,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当代公平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要求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和较好生活愿望,赋予每个人公平的发展权,把消灭贫困作为特别优先问题来考虑。二是代际公平即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它要求本代人不能因自己的发展和需求而损害人类世世代代满足需求的根本-自然资源与环境,要求给世世代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总之,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公平理念是本代公平与代际公平的有机契合。从伦理上讲,未来各代人应与当代人有同样的权利提出对资源与环境的需求。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当代人在考虑自己需求与消费的同时,也对未来隔代人的需求与消费负起历史的和道义的责任。因为同后代人相比较,当代人在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处于类似于垄断的无竞争的主宰地位,代际公平则要求任何一代人都不能处于支配地位,即各代人都应有同样多的选择发展的机会和权利。这就要求通过立法合理配置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重新清理和消除导致当代不公平和代际不公平的制度因素和立法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历史发展上的不公平,又称时间生态序不公平。其主要表现是:(1)过去活动对现在影响的不公平。历史活动给一些地区带来的是富饶和繁荣,而给另一些地区留下的却是贫瘠和萧条,不同地区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竞赛中,起跑线有很大差距。(2)现在活动对将来影响的不公平。如有些地区大规模的、不合理的开发活动留给后代的是资源缺乏和环境污染,而另一些地区的适度开发和认真保护留给后代的则是永续的资源和优质的环境。
地域发展上的不公平,包括区域生态和地区发展不平衡。其主要表现是:一些地区或资源优越或占有天时地利,而另一些地区却产品少、废物多、产值低、污染重。所有这些区域发展上的不公平,使得不同区域在可持续发展成果的追求上出现很大差别。
社会制度上的不公平,包括体制、阶层、行业间的不公平及部门行业内部的不公平。其主要表现是:有些阶级、阶层、部门和行业的人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好的发展条件、特殊的政治经济权力和优厚的薪水及福利,而另一些阶级、阶层和行业的人,社会地位较低,发展条件较差,政治经济等方面受到歧视和压抑,薪水少、福利差;有些大型企业、垄断企业、政企合一企业、特殊背景企业拥有多种发展特权,而一些小型企业、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却在发展上备受岐视和限制。
法律政策方面的不公平,包括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不公平。其主表现是:制定政策不公平,特别是在价格政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劳动政策等方面;实施政策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富人和穷人、有权人和无权人等方面的差别较大;立法不公平,即法律规定本身就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执法不公平,即在执法上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因人、因地、因事、因情、因权、因钱而在执法时背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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