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环境法分析(3)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我们必须面对环境法的立法活动如此活跃,而法理却严重不足的事实,从而摒弃“法理演绎加法条注释”的法学研究方法。因为环境法律的命题本身还很贫乏,在此前提下的演绎和注释,自然难逃简陋与空洞的厄运。环境法律的独特范畴和规律要从经验事实中来归纳,这才是中国环境法学者的使命之所在。环境法的问题不是法律关系的解释,而是法律关系的创新,而创新的关键则在于分析环境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为不断制定新制度,推出新理念的部门法,应分析特定环境法律规范与环境法律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社会已有的制度资源、理论资源、文化意识资源对这些规范的支持度,分析环境法律在人们的社会生活、经济建设、城市化等方面的影响等等。这种分析不应是宽泛地将环境法与各种社会关系联系起来,不是一个散漫的、没有体系的讨论,而是围绕环境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以客观材料为基础进行的深入研究,其核心仍是各种环境职能机关立法、执法、司法的工作过程和一定的环境法共同体成员知法、守法、用法的行为过程,包括分析斥法过程(包括规避、越轨、纠纷、违法等现象)和类法过程(包括制约人们行为和法制实效的社会规范、习惯及其他潜在的法外因素)在横断面上可以分析几个层次,诸如环境法行为、环境法制度、环境法文化等等;在纵断面上则可以分析出不同的阶段,诸如纠纷发生、当事人交涉、调解、诉讼、判决反应与执法等等。
尽管用社会学的实证方法来研究环境法仍然十分的不容易,但这必然是一个生机勃勃的领域,也有着无限的潜力,让我们多一些有益的分析,少一些清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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