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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4)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4、农民的婚姻

  绝大多数农民由于对子女前途的高度责任感和通过“和气生财”去改变命运的渴望,夫妻间总是能同甘共苦,但在少数落后封闭的地方,早婚,买卖婚姻不同程度的存在。婚姻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

  5、财富暴发户,明星一族的婚姻

  绝大多数的企业家,明星们是有道德修养和人格尊严的,他们的婚姻也是高质量的充满爱情的婚姻,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暴发户,少数明星垃圾,他们被钱烧得慌,被名烧得慌,被纯动物的欲烧得慌,婚姻证书在他们那里变得不如一张白纸,什么社会责任,道德情操,统统都是非颠倒。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应当有这样的启示:

  一是我国的法制人权环境,经济发展着实使我们的婚姻质量有了大的进步;

  二是我国的婚姻质量就总的状况而言还远不能说是爱情的结晶,更不是靠爱情来维持的。

  按照老百姓的说法,我国的婚姻可归纳为“四可型”婚姻,即“可意型”婚姻、“可过型”婚姻、“可忍型”婚姻、“可恶型”婚姻。

  三、判断“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

  面对困惑了我们的几十年的“老大难”的婚姻纠纷,想找一条在判断“夫妻感情”状况时一蹴而就的心证标准,几乎是天方夜潭。要想正确认识某一离婚纠纷中的夫妻感情状况,标准在哪里呢?我们只能说,在我们对中国现行婚姻关系的深刻认识上,在我们作为一个职业法官对审判大业的高度敬业精神上,在我们对人民的疾苦与冷暖的高度责任上,在我们对审判业务技巧的精通熟练上。然而,提出的命题我们终究不能不做答。那么,这个心证标准是一条怎样的标准呢?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应当为自己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在我国爱情结晶为婚姻,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成为可能而且已在很大空间范围和人群范围上得到实现,但由于受经济因素、文化因素、传统观念因素、人群品行因素等等制约,使我们的婚姻质量状况,从总体上说,还不能认为婚姻的生命力是靠爱情来维持的,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认为婚姻的缔结是靠爱情来驱动的。因此,作为法官,应当在认识我国婚姻的总体质量状况的基础上,去确定一条基本符合我国婚姻质量状况且能有效促进与维护我国婚姻关系稳定的认识标准。对于一个具体的离婚纠纷,既不能用“爱情”的标准去检验它,只要有纠纷,于是无爱情,于是要判离,这就与我国的现实婚姻状况相去甚远;也不能用市侩的标准去捆绑死亡的婚姻,更不能用传统观念去充当封建意识的卫道士。除此之外,面对一个婚姻纠纷时,很大程度上要注意分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合理把握他们的婚姻关系的生命力状态,有这样两个婚姻纠纷,原因相同,但由于当事人个性差异,使得纠纷的走向大相径庭,何某与王某离婚,原因是王某与他人通奸,何某要求离婚,王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悔改,何某在诉讼期间对第三者李某大打出手,纠纷闹得昏天黑地,大有不离不罢休的架式,但在波澜过后,经过法官耐心劝导,丈夫原谅妻子是在其长期出差在外造成的失误。于是,夫妻双方终归于好,并在后来的生活中能和睦相处。另一对夫妇因丈夫陈某与人有染,妻子兰某得知后,先是劝导无效,后便是分居,分居后男方表示悔悟,但妻子认为她给了他机会,他没珍惜,使她的人格一而再,再而三的受到侮辱,因此和好绝不可能,尽管这对夫妻矛盾从始至终,在表现上都很平静,但妻子心意却冷如坚冰,难以消融,最终夫妻双方平静分手了。这两个案子的不同结果告诉我们,在“夫妻感情”状态的心证标准上,除了从宏观上考察他们的婚姻基础,感情质量确定一个被全社会基本认同的判断标准外,还要具体分析一对夫妻的纠纷起因,对社会及家庭的影响,对子女的抚育的影响,有过错和无过错的当事人对纠纷的认识与态度,从而确定一个适合那对夫妻纠纷的科学的审理方案,让那些还有一线生机的婚姻焕发新的生命力,让那些真正死亡的婚姻及时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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