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内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2)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那么,在解决了应认定婚内侵权侵权人承担责任后,还要认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从理论上来讲,一般对责任方式没有限制,也不应有限制,包括以下几种民事侵权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前四种方式,判决后比较好操作,对于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就不是这么容易了。
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责任形式。2001年3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森的妻子张女士没有任何精神疾患,被告杨森强行将其送到精神病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张女士的名誉,并给其造成极大精神痛苦。同时,法院判决张女士的丈夫杨森侵犯妻子名誉权成立,杨森应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虽然法院对于婚内索赔案可以作出判决,但是在判决的执行上却会陷入尴尬境地:难于执行或根本不能执行。在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法定婚姻关系时,赔偿责任的承担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存在困难。
新出现的婚内索赔案的执行难也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如果夫妻之间事先对财产有约定,则存在个人财产,一方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赔偿另一方的损害,一方也可以将从另一方取得的赔偿作为个人财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而实行财产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将夫妻共同财产冠以个人财产名义、甚至直接用共同财产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一方因人身或财产侵权而从另一方获得的个人赔偿又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人认为,此种做法等于从一人衣服左口袋拿钱再放入右口袋。
以上担忧是必要的,这确实也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就目前来讲,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对财产做出约定,这就使对夫妻个人财产认定十分困难。没有了个人财产,判决也就无法执行,这样的判决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曹诗权教授说“我国虽然实行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制,但实际中,夫妻人格的独立并不排除个人财产的存在,如果丈夫(妻子)有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判决丈夫(妻子)向妻子(丈夫)赔偿,因赔偿而获得的财产是妻子(丈夫)个人财产。”
为了解决问题,许多专家学者及司法工作人员建议在我国未来的婚姻财产制度中增设夫妻个人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制。笔者同意此种做法。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将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夫妻单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及其它应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姻财产制度。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姻财产制度。在双方没有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予以认定,确定属于夫妻个人的部分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望解决关于婚内赔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使婚内赔偿判决成为有意义的判决,从而达到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规范夫妻关系的目的。
我们希望未来的婚姻立法会有重大突破,规定婚内侵权的受害人享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并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使婚内侵权由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在笔者即将完稿之际,浙江省首例婚内纠纷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顾某(丈夫)殴打原告郑某(妻子),由被告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556元的民事责任。看来,为解决我国实践中的婚内侵权及赔偿问题而立法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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