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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 ——兼论劳动法与社(6)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关系的再认识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两者是最为邻近的两大部门法。就劳动法 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目前国内存在各种各样的观点。有认为劳动法包括社会保障法, 有认为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还有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那么,究竟如 何看待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呢?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法就是建立 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在劳动法发展到一定程度上产生的。从学说上分析,一般认为19 世纪末德国俾斯麦颁布的有关劳工保险法律是社会保障法的开端,而这些劳工保险法律 的出现却是与保护劳动者劳动权为中心的劳动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号召下,自由主义、重商主义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形成了以都 市为中心的工业社会。从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沦落的手工业者成为了工厂中的劳动者 ,集合在一起从事各种工业性的社会劳动。而工业劳动客观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劳动风险 ,劳动风险的客观存在迫使劳动者采取各种办法来抵御风险。最初,遭受意外的劳动者 主要通过家庭、亲友的帮助或本人的储蓄来解决生活困难。之后出现了一些劳动者互济 组织,大家共同出资形成互助基金以防止风险的出现。但这仅仅是杯水车薪,并不能真 正解决遭受意外的劳动者的生活困难。非但如此,劳动者生存状况的恶劣已成为当时的 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由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奉行的是自由放任主义,雇佣关系被视为 纯粹的私的关系,国家采取不干预的态度,尽管在法律规定雇佣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但 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对于经济弱者的劳动者来说是难以实现真正的平等的。在自由 原则之下订立的雇佣合同非但不能使劳动者的生存状况有所改观,反而是越来越恶劣, 劳工问题日益突出。19世纪初,英国率先将劳工问题纳入立法议程。1802年英国国会通 过的《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被认为 是现代劳工立法的开端。劳工立法很快从英国遍及欧洲各国,涉及的内容从工时到工作 场所、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等。对于劳动风险,国家鼓励设立各种共济团体。如1854年 德国普鲁士立法规定应设立共济基金,并授权地方官署强制工人与学徒加入共济组织, 以防不测之风险。此外,立法也进一步扩大了雇主的责任,规定雇主对雇员的疾病有照 顾的责任,并强制雇主对职业病、工伤等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当时的雇主责任主要以过 失责任为前提,也就是说,劳工权利在私法领域是无法得到真正保障的,即使是后来无 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劳工问题。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 进步,劳工问题不仅仅是劳动者个人或某一雇主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在全 社会范围内进行解决,这就需要借助于国家力量,通过国家立法建立一个全新的制度来 解决劳动风险问题。19世纪80年代,德国的俾斯麦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法,从此开始 了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法的历史。20世纪以来,特别是福利国家的出现,社会保障 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得到迅速的发展,并赋予了其全新的内容,社会保障不再是传 统社会的局部的、有限的社会活动,而是一项面向全体国民的社会制度;它的内容不仅 仅是满足国民因生存而需要的单纯的物质生活保障,而且还涵盖了增进人们精神生活和 个性发展的各个方面。可以说,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其后的发展 又大大突破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界限,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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