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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 ——兼论劳动法与社(7)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从上述论点出发考察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保障法和劳动 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两者之间不具包容性,即劳动法不能包括社会保障法,而社 会保障法也不能包括劳动法。但作为两个相邻近的法律部门,它们又有密切的联系。从 法的产生来看,两者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出现 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是国家干预的结果;就法律属性来看,两者都属于社会法,以 社会利益为本位,关注社会的弱者;更主要的是,两者在调整各自关系时存在着交叉关 系。如何看待该交叉关系呢?就社会保障法的重心社会保险法而言,它是以劳动法为基 础而制定实施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对象是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因此,至 今为止,多数国家仍然保持着在劳动法中包涵“劳工社会保险”立法内容的传统。(注 :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在我国,由于 将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来研究比劳动法晚得多。就社会保险而言,长期 以来被看作是劳动法的一部分,特别是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 专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因此,理论界不少人认为社会保险法从属于劳动法。后社 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提出后,有人认为社会保险法应从劳动法分离出来, 专属于社会保障法,怎么看待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呢?笔者认为, 社会保险法本质上应当属于社会保障法,但不能将其完全与劳动法割裂开来,从我国传 统来看,社会保险是从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且社会保险法的内容无一不与 劳动法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就社会保险法而言,它既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也是 劳动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来说,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 互交叉。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为: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 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 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 经办机构、公民(劳动者),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的为了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 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社会保障法追求的目标和理念,与人类社会的进步是同步发展的,同时也是法律文化 发展的反映。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大大丰富了法律体系的内涵,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为典型的社会法的出现,突破了传统公法、私法的划分,形成了法律的多元结构。社会 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使人们对现代法的定位和价值有了更新的思考。劳动法和社会保 障法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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