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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宣判小议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这是民事诉讼宣判的法律依据。有关宣判问题,学者们在理论上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误区。本文试图对民事诉讼宣判谈一些浅见,盼能抛砖引玉,并引起司法实践中同行们在宣判问题上给予足够的重视,以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水平。

  一、民事诉讼宣判的概念

  民事诉讼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在经过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后,依法公开宣告判决。民事诉讼宣判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判决结案的民事案件,这是一项必经的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宣判这一民事诉讼活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民事诉讼宣判的案件是判决结案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针对的对象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它不包括裁定或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以及判决结案的非讼案件。非讼案件的判决,虽然应向有关当事人宣布,但并不强调必须公开进行。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51条:“……非讼案件的判决,不当众宣告。”

  2、民事诉讼宣判直接针对的对象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宣判是针对诉讼当事人的,但在当事人不出庭而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并不能影响法院的宣判活动。甚至,在一方当事人既不亲自出庭,亦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进行宣判。虽然宣判是将判决的内容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社会宣告,但宣判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当事人本人承受。因此,宣判应直接针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而不能针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外的人。

  3、民事诉讼宣判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不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所谓公开,是指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到场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公开宣判是各国的通例,它有利于社会各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实现法的预防、教育功能。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51条:“关于争讼案件的判决,应公开宣告;……”

  4、民事诉讼宣判须在适宜的时间进行。宣判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由于宣判日期通常就是案件的结案日期,因此宣判时间应定在审限届满之前的适当日期。《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宣布判决,应当在口头辩论终结之日起两个月以内进行。但是,案件复杂或有特殊情况,则不在此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对宣判期日作出直接规定,但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实际上还是对宣判期日进行了规范。

  5、民事诉讼宣判须在适宜的场所进行。宣判是一项庄重严肃的诉讼活动,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因而必须在庄重严肃的场所进行。这一场所一般应当是法院专门从事审判活动的审判庭,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因需要而设立的临时法庭。实践中有的法官将宣判场所定在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这是极不得当的。既有不公正之嫌,又有违公开审判的原则。在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家中宣判,是将宣判这一重要的诉讼活动放在纯私人的场合进行,显然违反了公开宣判的原则。

  6、民事诉讼宣判的内容须是判决主文。由于判决书往往内容较多,篇幅较长,尤其是当庭宣判时判决书尚未制作,所以在宣判时宜仅就判决主文进行宣告。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52条第2款:“宣告判决,得仅限于宣告其主文。”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宣告判决的内容,但司法实践中往往仅就判决主文部分予以宣告。此外,法律要求一审判决宣告时要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要告知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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