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3)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诚实信用进入民事诉讼最初体现为当事人的真实义务。所谓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之义务[3].198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178条,1910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1924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88条,1933年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条均是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规定。以日本为例,其新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法院应以民事诉讼公正而迅速地进行努力;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以诚实信用为之。”这表明了一个趋势,即诚实信用进入民事诉讼并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与此相伴随,诚实信用的作用范围也不断扩大。总结学理认识,诚信原则对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有其相应要求。具体说:

  1 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它主要针对的情况有:恶意或故意拖延诉讼,以突然提出诉讼请求、主张或证据为内容的诉讼突袭,以及恶意轻率地提出异议。(2)禁止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也即禁反言。禁反言主要是英美法上的概念,系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如果当事人变更其诉讼行为会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到不公平的结果时,对其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应予禁止[2].(3)禁止不正当形成诉讼状态。即禁止以利用法律漏洞或违反契约、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方式取得某种权限,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4)禁止做虚伪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5)禁止妨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包括妨碍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证明。(6)禁止诉讼代理人越权代理或恶意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 对法院的要求

  (1)禁止突袭裁判,要求法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和处分权。(2)反对秘密心证,要求公开心证,即法官在判决书中应详细说明判决的理由。(3)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要求自由裁量妥当进行。

  诚信原则的上述要求是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障的。这种责任主要有相应诉讼行为无效、诉讼失权以及课以一定处罚。

  由上述可见,诚实信用已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作用到诉讼的方方面面,具备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条件,[4]因而能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诚实信用进入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

  诚实信用为什么能够从民法领域进入民事诉讼领域,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呢?对此,有观点认为基于三个原因,即公法与私法的相互弥补与趋同导致公法借助私法的某些原则,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功能的不足以及为确保判决效力提供基础[2].有观点则认为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真实再现争执事实实现个别实体公正的需要;其二,基于民事诉讼法向民法的靠拢,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即诚信原则必然支配程序法领域;其三,诚信原则是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需要[5].笔者认为,以上观点虽有其道理,但主要是立足于一定的法律现象或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未能提示更为本质的东西。在笔者看来,欲理解诚信原则进入民事诉讼的原因,必须理解诚信原则进入法律领域的原因。

  诚信原则原本是道德原则,而非法律原则。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类社会规范显然不同:道德原则性较多,法律规范性更强;道德更为稳定,法律则较灵活;道德作用范围远远广于法律。但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有密切的联系,相辅相成:二者都服务于社会公正有序的目标,道德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法律是对道德的提升和维护。应当看到,法律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同时,其自身的局限性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即因忽略适用对象的特殊性而造成法律的不合目的性、因立法者认识能力的非至上造成法律的不周延性、因语言与立法技术的原因造成法律的模糊性,因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造成法律的滞后性[6].在笔者看来,法律的局限性还不止这些。一般认为,法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立法本身是完善的;二是良好的法律得以运行。立法的不足固然是一个方面,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运行本身也受制于人的观念、习惯以及相关机制等因素,这些因素影响甚至决定着法律实施的效果,而这些因素的不良状况显然是制约法律的另一个方面。由此,法治的实现天然存在着客观的障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