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权与代位诉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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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史尚宽,债法总论[M] 台北: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54.449-450。
14.《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考察国外立法会发现,无论是《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还是《意大利民法典》与《台湾民法典》都未将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债权。另外《合同法》该条规定在逻辑上也有问题,因为如果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不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既然已经规定了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再规定到期债权显然是画蛇添足。事实上在《合同法草案》(第三稿)第53条就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无“到期”一词。
15.参见《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中陈计男先生之发言 三民书局1996年第四版 第3页。
16.陈荣宗 “债权人代位诉讼既判力范围” 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708。
17.杨建华,债权人代位起诉之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研析(三)[C]台北:三民书局,1989.360-362。
18.台湾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杨建华、陈石狮等皆持此种观点,参见《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C]中杨建华、陈石狮先生之发言 三民书局1996年第四版 第20-33页。
19.参见《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C]中杨建华先生之发言 台北:三民书局,1996.20。
20.可参考的文献有:陈荣宗,债权人代位诉讼既判力范围。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C].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杨建华。债权人代位起诉之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研析(三)[C]台北: 三民书局,1989;王碧霞“债权人代位诉讼既判力之主观范围” 1994年辅仁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 ;陈计男。民事诉讼法研讨》(二)[M];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 三民书局,1988。
21.参见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J].法学研究,18[4];李浩。论调解不宜作为审判权的行使方式[J].法律科学,1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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