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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3)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我们认为,对财产释明义务必须加以全面界定,具体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定义:财产状况释明义务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所负有的向人民法院全面真实披露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义务。

    2.义务主体:依执行根据负有财产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是财产释明义务的唯一主体。此项义务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包括申请执行人。

    3.承担义务的前提: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员首先应根据其所掌握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进行强制执行。在必要的执行措施用尽以后,如果仍不能实现全部债权或根本不能发现可执行财产,则此时被执行人便负有财产释明义务,并须依法加以履行。

    4. 释明的程序:在前述之前提下,执行法院应当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如被执行人在接受询问时仍宣称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法院应即责令被执行人全面地如实披露自己的财产状况,并告知违反释明义务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如系商事法人,在释明时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表。被执行人在全面披露其财产状况后,应向执行法院明确保证其陈述系如实作出,并保证如在释明日后取得其他可执行财产,则在取得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报告(后续报告义务)。

    法院应通告申请执行人到场参加听审。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释明时,经法院主持听审的人员同意,③可反驳被执行人明显虚假的陈述。申请执行人不出席听审不影响被执行人如期履行释明义务。

    5. 释明内容:被执行人就其财产状况所作的释明应包括以下项目:(1)有形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有形财产;(2)无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及与他人共有的无形财产;(3)债权;(4)债务;(5)释明日前1年内所为的财产处分。释明内容之第5项可使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诈欺转移财产、恶意处分财产等行为。

    6.释明要求(证明程序):被执行人的释明若能在形式上证明其确实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并且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其释明显然虚假,就可认为其达到了释明要求。

    五、法律责任

    违反财产释明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三种,故应分别具体情形令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拒绝释明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如果确无能力偿债,就会坦然地履行释明义务;如果有能力履行而不愿履行,并且只要他有效地隐匿了财产,他就会向法院(不诚实地)履行财产释明义务,而无需冒拒绝释明而受制裁的风险,所以这种违法行为并不多见。但由于目前尚有债务人出逃避债以及少数债务人公然蔑视法律、对抗法院的情况,因而仍会有一定数量的此种违法行为存在。

    拒绝释明的被执行人由于系明显故意违法,因而可直接给予制裁。第一次拒绝释明应予罚款。如果罚款后被执行人仍拒不释明甚至拒交罚款,则予以拘留(15天以内)。④如果拘留期满仍不释明,则应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作虚假释明这应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有时较难认定(证明)。然而,如果法院在被执行人释明后发现其有释明日前取得的可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发现了可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经法院查实,则此时便足以认定被执行人作了虚假释明,从而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戒绝被执行人作虚假陈述以侥幸逃债的恶意,有必要给予行为人严厉制裁。因此,一旦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作了虚假陈述,即应将其拘留,并将新发现的财产用于清偿。如仍有部分债务未得清偿,则应令其再次释明。如果此后发现其第二次释明也不真实,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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