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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背景下对民诉法修改的几点思考(2)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诞生的,它面临的社会环境要求民事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能随自己意志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这就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突显,而法院的角色定位也应渐渐转向“中立”的裁判者。从现代人权保障的角度看,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就:??

  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人权保障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体现了作为人权基础的平等观念,是《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的衍生,《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具体的诉讼权利的设置,正是以这一原则为指导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以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与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相一致,这也是以平等为理念保障各民族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的平等地位。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中,还规定了当事人的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基础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民主权利,即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发表自己的意志对审判者进行影响。《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处分权原则,处分权原则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即人对于只关涉自己的事务有权自由处置,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意志自由的人权基础。??

  其次,《民事诉讼法》在程序的设计上和对当事人具体权利的规定上也体现了人权保障的要求。第一,诉讼过程的阶段化和规范化,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在诉讼当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而且与诉讼结果发生着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联系,其中,当事人行为对诉讼进程及其结果的影响尤其显得突出。第二,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上的责任被正式予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二款),虽然和诉讼风险的承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也使诉讼的结果和当事人的行为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联系。第三,对裁判结果的评价增加了程序公正的标准,程序的公正作为裁判公正的应有之意,某些程序上的违法事由被列入上诉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四、五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四项)。这些程序上的变革彰显了当事人主体地位的提升,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第四,《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具体权利的规定是人权的具体化。一项宪法性权利是:当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得到救济的权利。《民事诉讼法》为此规定了当事人的诉权和答辩权,在起诉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情况下,诉讼程序就可以启动。在程序运行过程当中,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地位,当事人有权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主张,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执行等。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自由意志而自认或认诺,或在法院允许情况下提出撤诉,也可以请求和接受调解,进行和解,不服裁判而上诉,申请再审。而且,这些权利都和诉讼的结果有直接的关联,决定了当事人得到救济的真实性。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下《民事诉讼法》的再完善

  (一)诉权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条款直接确定“任何人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不作为一项人权而得到承认。在权利受到侵害和发生纠纷时得到司法救济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确保这种权利。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因此,拓宽司法救济的范围,已经成为我国对内保障人权、对外承担国际义务的重要任务。在民事诉讼理论上,诉权一直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正当性的根源,民事诉讼也被看成是审判权和诉权的集合物。[6]诉权是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诉诸法院的权利,它使权利的救济成为可能,《民事诉讼法》体现宪法人权保障的原则,就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正在争议或受到损害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得到救济。《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规定有两重限定:一是主体性的限定,二是法律关系的限定。任何纠纷想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得到救济,都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这种受案范围的规定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弊病,限制了一些纠纷的司法救济之路。比如在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7]此外,宪法规定之下的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秘密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按此受案范围的规定,受害人都无法获得司法救济。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应该扩大,可以把现行规定的两个必要条件置换成非必要条件,即只要满足:1?本婪资窃谄降戎魈逯?间发生,2?本婪姿?涉的权利性质是民事权利其中之一者,即可启动民事诉讼。如此一来,对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而言,只要侵权者是无公权力性质的主体,即可以以民事诉讼救济受害者;而对于应受到保护但现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权利而言,只要它在性质上是属于民事权利,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确定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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