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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的诞生与成长(8)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第三,由于依据民事诉讼条例或民事诉讼法而编写,加上在解释法条时所依据的学理又都源自国外学者的学说,故该时期的民事诉讼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的著作或教材,在体系结构上基本大同小异,变化不大。如石志泉的作品,和邵勋、邵锋的作品,以及郭卫等人的作品,在结构体系、内容阐述上,都非常接近。尤其是关于程序方面的问题的论述,几乎都是重合的。这种现象,既是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科比较幼稚的表现,也是作为法律派生之东方国家,其法学学科诞生与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⑤].

  第四,从事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与研究者,以留学生和法院的法官为主体,使其带有或编译或实务的特点。这一点,从民国时期出版的民事诉讼法作品的作者中就可以看到。如民国时期最为著名之民事诉讼法学家石志泉和陈瑾昆,既是留日的法科学生,又是大法官;熊元襄,这位对中国近代法学发展贡献巨大的学者,也是法官出身和留学日本的背景;邵勋父子,一位是资深法官,一位是日本法科留学生;对强制执行法颇有研究的丁元普,也是一位留学日本的法科学生。在诉讼法学上颇有造诣的戴修瓒,既是留日的法科学生,也是一位著名的法官与检察官。

  这些情况说明,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既与司法实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又是在继受外国民事诉讼法学成果之基础上诞生的学科,它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司法实践和外国法学的影响,作为其主体,法官和留学生成为该学科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第五,对民事诉讼领域的问题基本上都已经有了梳理,在学术积累上为中国现代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尽管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科尚比较幼稚,但它对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的定义,民事诉讼法的本质、功能,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及其主体、客体,民事诉讼法院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法所贯穿的各项原则和主义,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抗告程序、再审程序、特别诉讼程序,民事调解,法庭辩论,民事执行,诉讼时效,公证制度,诉讼费用,等等。对上述问题的梳理和研究,尽管在民国时期还是比较初步的,但其积累下来的成果,对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起步与发展还是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史料价值。因为新中国成立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事诉讼法学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不仅民事诉讼立法滞后,至1982年才颁布第一个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典,而且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许多问题也都未能很好地展开讨论。中国对民事诉讼法展开比较系统研究是在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制定前后的事情。这种法制背景,决定了中国现代民事诉讼法学科还是比较幼稚的,它迫切需要吸收更多的养料,包括国外的和中国历史上的,而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知识积累,应当成为其重要的历史渊源。

    参考文献:
  
  [①]就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研究现状来看,关于民事诉讼法制度方面的研究,在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已经推出了不少。柴发邦、江伟、常怡、刘家兴、杨荣新、白禄铉、张卫平、陈桂明、王亚新、章武生、季卫东、刘荣军、李浩、赵钢、汤维建等人的成果,将本来比较冷清寂寞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搅得高潮迭起、热闹非凡。但就清末至1949年这一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学史研究而言,尚未见到比较系统的作品问世。在李贵连主编的《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中,只有刑事诉讼法学(陈瑞华撰稿),而没有民事诉讼法学。

  [②]关于此点,也请参阅本文对上述石志泉著《民事诉讼条例释义》的评述。关于法院的组织、回避和管辖等项,本书的论述与石志泉著《民事诉讼条例释义》中的大体相同,故此处从略。

  [③][④]如邵勋、邵锋著《中国民事诉讼法论》(北平朝阳学院1929年版)一书的序明确宣布:本书在学理上主要参照了细野长良等15位日本学者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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