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一、审级制度与民事诉讼理念
审级制度的产生与设定是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密切相联的。民事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私权纠纷的一种基本方式。不论国家设立该诉讼制度的目的,还是当事人寻求法院介入他们之间的私权纠纷,所要达到的不仅仅是纠纷不再存在的状态,而且是纠纷的公正解决。可以说,公正 - 这一民事诉讼的理念,正是人们共同追求的目标。民事诉讼理念是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和欲达到的理想和信念,在民事诉讼中这一理念即为公正,而且公正是民事诉讼中最高的诉讼理念。公正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人们永久的追求目标。在民事诉讼中,公正既包括了实体公正,也包括了程序公正,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通过程序的公正而达到实体的公正,就是以对正义的追求而达到正义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是用法律作为最高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也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是以法院的裁判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来调整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法院的裁判体现着法律的权威,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也往往成为人们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依据。法院的裁判应当是公正的,因为它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但是,法院的裁判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这是由于法院的裁判是以人(审判员)对事物的认识为基础判定事实,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这种主观认识无法绝对排除外在因素的影响,同时因受到时间、地域、思维、环境等因素的限制而带有某些局限性,客观上导致法院的裁判有时也就不可避免地与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相背离,与公正这一民事诉讼的最高理念相违反。因此,为了使法院裁判尽可能地接近和达到这种法律的终极要求,也为了使人们能够心悦诚服于这种法律的最高权威,特别是当法院的裁判缺乏公正性时,给当事人一种求得达到公正的途径,各个国家便通过规定审级制度来发现和纠正法院作出的裁判的错误。实质上,设立审级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寻求法院裁判的公正与正义,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实现民事诉讼的最高理念。这实际上是对公正的尊重,是对正义的肯定。
尽管通过审级这种程序制度达到实体的公正与正义是设立审级制度的目的之一,但是通过几级法院的裁判才能真正达到实体的公正?如果按照一般的推理,似乎是审级越多,公正的可能性越大。但实际并非如此。而且,如果一个案件要通过繁多的审级才能被认为是公正的,也必然与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相违背。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往往是一致的,高效率必然带来诉讼的经济,而低效率则必然导致诉讼的不经济,甚至是浪费。实质上诉讼的低效率与不经济也是对公正理念的一种扭曲。因此各个国家在规定审级制度时,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也同样是确定一个民事案件可以经过几级法院审理与裁判的重要因素。换句话说,与诉讼公正的理念一样,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也是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
然而,在设立审级制度的目标上,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似乎总是一对矛盾,诉讼公正要求尽可能的多审级,而诉讼效率则要求尽可能的少审级。充分体现诉讼公正原则,往往会有背于诉讼效率原则,而充分体现诉讼效率原则,又往往导致对诉讼公正原则的忽略。事实上,诉讼公正也好,诉讼高效也罢,都是相对而言的,设立审级制度,关键是要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两者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达到合理程度,使其既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正,又能尽可能地达到诉讼的高效率。对于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不同理解,对于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平衡点的不同设定,正是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审级制度的重要原因。
在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一般都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即对第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如前苏联,罗马尼亚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两审终审制。
审级制度的产生与设定是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密切相联的。民事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私权纠纷的一种基本方式。不论国家设立该诉讼制度的目的,还是当事人寻求法院介入他们之间的私权纠纷,所要达到的不仅仅是纠纷不再存在的状态,而且是纠纷的公正解决。可以说,公正 - 这一民事诉讼的理念,正是人们共同追求的目标。民事诉讼理念是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和欲达到的理想和信念,在民事诉讼中这一理念即为公正,而且公正是民事诉讼中最高的诉讼理念。公正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人们永久的追求目标。在民事诉讼中,公正既包括了实体公正,也包括了程序公正,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通过程序的公正而达到实体的公正,就是以对正义的追求而达到正义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是用法律作为最高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也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是以法院的裁判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来调整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法院的裁判体现着法律的权威,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也往往成为人们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依据。法院的裁判应当是公正的,因为它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但是,法院的裁判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这是由于法院的裁判是以人(审判员)对事物的认识为基础判定事实,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这种主观认识无法绝对排除外在因素的影响,同时因受到时间、地域、思维、环境等因素的限制而带有某些局限性,客观上导致法院的裁判有时也就不可避免地与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相背离,与公正这一民事诉讼的最高理念相违反。因此,为了使法院裁判尽可能地接近和达到这种法律的终极要求,也为了使人们能够心悦诚服于这种法律的最高权威,特别是当法院的裁判缺乏公正性时,给当事人一种求得达到公正的途径,各个国家便通过规定审级制度来发现和纠正法院作出的裁判的错误。实质上,设立审级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寻求法院裁判的公正与正义,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实现民事诉讼的最高理念。这实际上是对公正的尊重,是对正义的肯定。
尽管通过审级这种程序制度达到实体的公正与正义是设立审级制度的目的之一,但是通过几级法院的裁判才能真正达到实体的公正?如果按照一般的推理,似乎是审级越多,公正的可能性越大。但实际并非如此。而且,如果一个案件要通过繁多的审级才能被认为是公正的,也必然与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相违背。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往往是一致的,高效率必然带来诉讼的经济,而低效率则必然导致诉讼的不经济,甚至是浪费。实质上诉讼的低效率与不经济也是对公正理念的一种扭曲。因此各个国家在规定审级制度时,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也同样是确定一个民事案件可以经过几级法院审理与裁判的重要因素。换句话说,与诉讼公正的理念一样,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也是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
然而,在设立审级制度的目标上,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似乎总是一对矛盾,诉讼公正要求尽可能的多审级,而诉讼效率则要求尽可能的少审级。充分体现诉讼公正原则,往往会有背于诉讼效率原则,而充分体现诉讼效率原则,又往往导致对诉讼公正原则的忽略。事实上,诉讼公正也好,诉讼高效也罢,都是相对而言的,设立审级制度,关键是要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两者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达到合理程度,使其既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正,又能尽可能地达到诉讼的高效率。对于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不同理解,对于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平衡点的不同设定,正是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审级制度的重要原因。
在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一般都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即对第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如前苏联,罗马尼亚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两审终审制。
- 上一篇:浅谈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 下一篇:“民事公诉”正在进行时
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标的新说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制度保障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反思与重构
- ·现代诉讼理念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塑
-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
-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
- ·追缴制度之完善构想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比较
- ·公司清算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 ·涉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初探
-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民事诉讼视野中的鉴定制度之完善
-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
- ·浅议完善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
- ·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律师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作用
- ·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探讨
-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
-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新的证据规则
-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与构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