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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民事纠纷的系统工程(11)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其四,它们形成了解决民事纠纷的完整的、有机的系统。如前所述,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或途径是多元的,这些多元性解纷机制的形成,是建立在特定的国家背景和社会基础上的,是与一定历史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的,也是与特定国家特定时期人们的精神文明状况相适应的,因而它们的形成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有一个极其重要的指标就是看它化解纠纷的能力如何。对民事纠纷而言,化解纠纷的能力不仅表现在各种解纷机制自身的合理建构和有效运作上,尤其表现在各种解纷机制之间能否合理地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体方面。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其解纷机制偏废于任何一个方面,则都是不健康的。这就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系统立法工程问题。我国传统上比较偏重于诉讼外的解纷机制的建设,现在又较为侧重于诉讼机制的建设,其实这两个方面应当有机地联系起来。惟其如此,才能从法制上建立健全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机制。

  由上可见,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多个方面的,它们应当有足够的数量供纠纷主体自主地选择,同时要在法制建设上为这多元的解纷机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页。

  [2] 汤维建、向泰编著:《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9-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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