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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中的中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摘要]

  以诉讼为核心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的民事纠纷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在形式上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在地域上城乡分离的特点。本文在考察我国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传统和当前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多门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系统论述了我国当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基础的脱节之处,指出该机制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在于传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作用的削弱和当前诉讼成本的过高。本文主张通过司法改革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新建构来缓解当今社会中民事纠纷的激变危机。

  [关键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转型社会 司法改革 ADR方式

  对于现代人来说,选择即是中心的问题……从关于选择这一观点更进一步,政治体系就变成一个为某种特定集体而设定的选择体系。政府调整选择的机制。……现代化的过程的一个特点就是它包含选择的两个方面:改善选择的条件和最满意的选择机制。

  ———D·E·艾略特[1]

  一、 引言:理论背景与问题缘起

  晚清以来,近代中国在内忧外患的时代背景下,开始了向西方学习的历程。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并最终确立了“法治”的治国方略。然而如何才能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呢?诚如一些学者所见,“法治这种良好的社会治理模式之所以能够在西方社会生成并发育成熟,关键在于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法律自治传统,形成了健全的社会自治机制。”[2]中西方法律传统、国情存在着深刻的差异,[3]中国并没有类似于西方社会的法律自治传统,这就决定了根植于西方社会基础的法律无法完全适用于我国社会。西方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更多的是为我们提供了形式上的一些借鉴。至于中国法治秩序的实质要件,则需要我们对生发中国法治秩序的基础——中国社会进行全面的研究,并构建起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

  欲探求本国法律的生发机制,需要着眼于法律与社会直接接触的临界面。只有在这一临界面,我们才能了解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作的,而社会又有着什么样的法律诉求。社会对法律的最直接诉求就在于法律能够“定纷止争,解决纠纷”。[4]因此考察法律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成为我们了解法律与社会间关系的最直接途径。法律社会学研究成果表明:当矛盾发生时,人们首先会力图避免纠纷,回避不了的时候多采取协商和交涉的办法来化解。只有当这些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都缺乏的场合,诉讼才作为最后的手段。[5]这就意味着,在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面前,是一个由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组成的选择体系。那么,作为一种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建制性产物,这个选择体系是否能满足当前中国社会的需要?假如不合理的话,又该如何加以改进?这构成了本文最核心的问题。为了系统地回答这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梳理。“任意时代的法律,只要其运作,……其形式和布局以及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其欲求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统”。[6]因此,这种考察是必要的。紧接着,本文系统考察了当前中国民事纠纷解决体系,并分析这一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在这一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主张通过司法改革和重构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这一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是在考察社会变迁这一大背景的大前提下来展开的。

  二、 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沿革的梳理

  在每个民族中,都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而通过不断运用这些传统和习惯,使它们逐渐演变为法律规范,这些传统和习惯构成了一个民族独特的法律文化。[7]纸面上的制度比较容易更改,而渊源久远的文化传习,尤其是其中关乎民族心态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的更改却不是朝夕能够完成的。这就是传统的力量,上一世纪风起云涌的反传统浪潮在今看来,许多只不过是一厢情愿而已,传统依然对我们的行为取向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8]在纠纷的解决方式上,这种影响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纠纷解决过程本身就是行为选择的过程。为此,本文考察了以往的中国人是如何解决纠纷的。限于篇幅和考察目的,本文着重对封建法时期、晚清至民国、新中国至改革开放前三个时期进行描述,力求勾勒出我国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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