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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之八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恶意诉讼,是一类侵权行为。在《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将这种侵权行为称之为“无正当理由的诉讼”,规定为三种形式,即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控诉、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滥用诉讼程序。前两种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提起诉讼程序,是无可能原因而进行的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为追求刑事、民事诉讼请求适当审理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并且除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外,诉讼程序有利于被告而终结。第三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诉权,但是故意利用这种诉权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控诉他人,目的是为了达成该诉讼程序的目的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给被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上述三种恶意诉讼行为,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恶意诉讼是新型的侵权行为,过去很少遇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例如,湖南省某报社记者采制某镇发生的治疗性病的诊所泛滥骗取钱财的新闻,在报道中使用了一个受害人的事例,将其化名为某某。距离其数百公里的一个镇恰好有一个人也叫这个名字(化名的名字),该人遂认为记者和报社侵害了其名誉权,向法院起诉追究 侵权责任。其间,该原告曾找到记者协商欲共同合作,取得报社的赔款后分给记者若干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上诉后,二审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和报社向法 院起诉,以恶意诉讼追究该人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该人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承担侵权责任。

    这类侵权行为有3种形式:

    1.民事程序的恶意诉讼。民事程序的恶意诉讼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恶意提起,而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其害。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形式上的加害人是法院,是恶意诉讼人故意提起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使被告受到损害。但是其实质,是行为人故意所为,是行为人借用法院的力量,使被告受到损害。这种侵权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处理的还不够多,经验也不足。在实践中掌握的标准应当是: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对此,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这一要求,第一,加害人必须是故意所为,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都不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因此错告不是恶意诉讼行为。第二,加害人须是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即没有事实上的诉权和程序上的诉权,为无诉权而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受害人在这一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主要是财产利益上的损害,并且损害与这一行为有因果关系。第四,该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是被告胜诉,而不是原告胜诉。具备这些要件的,构成民事程序的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恶意诉讼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程序的恶意告发。刑事程序的恶意告发就是恶意提起刑事诉讼程序,使该程序中的被告在该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恶意告发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与民事程序的恶意诉讼行为基本相似,主要是在提起的诉讼程序性质上存在区别;另外,在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方面,一个是追求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受到财产的损害,一个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人受到名誉的或者其他人格的以及财产的损害。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恶意告发行为,一般应当是行为人自行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多数不是通过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程序。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通过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程序,自应由这些机关自己承担提起诉讼程序的责任,而不是由侵权行为法解决。但是,在告发人有恶意的情况下,即使告发人只是举报,刑事诉讼程序是由司法机关提起的,恶意告发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杨某与顾某原是好友,二人共同投资创办了某公司。后来双方发生争议,曾经进行过两次民事诉讼。顾某举报杨某侵占公司款5万元,杨某被关押在看守所8天7夜,与杀人的死刑犯关押在一起,皮鞋里的钢条、皮衣拉链、裤子上的铁质纽扣全部被取出或者被剪掉。调查查明,杨某收到5万元货款,又用于另一家公司的业务中,顾某也是在协议中签了字的,杨某并没有侵占这笔财产。案件撤销后,杨某被无罪释放。杨某申请国家赔偿,中级法院决定赔偿298.64元。杨某向法院起诉,提出向恶意告发行为人顾某请求赔偿1.3万元。在该 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恶意告发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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