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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www.110.com 2010-07-12 10:43

  摘要: 本文分析了大陆法系主要民法典之中债法编的结构,指出了传统债法体系所存在的缺陷。提出在保存传统债法体系结构的前提下,改革传统的债法结构。提高侵权行为之债的制度层次,设置与合同法总则――分则结构相对应的侵权行为之债的总则――分则结构。拓展因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巨大发展而日益要求扩展的在债法编之中的编制空间。提出在保留“小的债法总则”的前提下,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制度和原则由各自的总则调整的立法技术。

  关键字: 民法典、债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

  一、 引言

  研究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问题起源于两个考虑。首先,统一合同法的制定事实上已经成为朝着编纂中国民法典而迈出的成功的第一步。但是,随着中国民法典编纂进程的展开,这一合同法的存在又将是过渡性、暂时性的。它必然会被作为债法的一部分而整合到民法典之中去。基于此,在合同法制定之后接着考虑更高层次的债法的结构问题是必然的选择。其次,在司法部科研项目“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草案”之中,根据起草大纲的计划也存在一个债法编。而这一草案之中的债法总则、合同总则、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部分的起草工作由我承担。这一艰巨的任务促使我思考债法的结构。以下的内容大多来自于为完成这一项目所进行的思考[2].

  二、各主要民法典债法的结构分析

  债法的结构问题,实际上就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安排债法的各种制度,使之成为一个排列科学、布局合理、富有逻辑的制度体系。那么,既有的,需要债法体系加以整合的有那些制度呢?根据通常的理解,这一体系至少包括1、债法总则;2、合同总则;3、合同分则;4、侵权行为;5、无因管理;6、不当得利以及其他导致债的发生的情形。债法的结构就是如何安排这些制度。在这方面对一些外国民法典的相关做法进行考察是必要的。

  我将考察对象分为两个类型。第一类是编纂较早的大陆法系的典型民法典的债法结构。第二类是最近一轮民法典编纂运动中产生的典型民法典的债法结构。我希望能在二者的对比中产生有益的启发。

  第一类包括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

  1、法国民法典[3].法国民法典第3章为“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第4章为“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其中包括准契约(包括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在插入了第5章“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之后,从第6章到第15章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法国民法典债法制度的这种安排来自于罗马法。它建立在契约、准契约;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这样的术语体系之上。在这一结构之中实际上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债法总则。第3章“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之中包括了绝大部分债法总则的内容,但是至少从体系上看,它并不当然适用于第4章“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这导致第3章之中的一些规定无法适用于第4章所规定的情形。缺乏一个总则性的规定,债法的体系性价值就无法体现,这是一个例证。

  2、德国民法典[4].德国民法典第2编“债的关系法”,它的结构如下:第1章“债的关系的内容”(其中包括了给付义务和债权人的迟延);第2章“因合同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它实际上是一个合同法总则);第3章“债的关系的消灭”;第4章“债权的转让”;第5章“债务的承担”;第6章“多个债务人和债权人”;第7章“各个债的关系”(其中主要包括各种有名合同)。它将传统上认为是债的其他类型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规定在第7章之中与各种有名合同相并列。其中无因管理规定于委托之后。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则规定于各种有名合同之后,成为这一章的最后两节。 德国民法典债法在结构上对合同的重视和对与其处于同一层次的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的轻视都是一个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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