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基本权利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资料当事人享有五项基本权利:第一,资讯权;资料处理人在搜集个人资料时,应当向资料当事人提供处理人的真实身份,处理的目的等相关资讯,而资料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处理人提供这些资讯。
第二,查阅权;《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资料处理人应当准许资料当事人不受限制地行使获取信息的权利。资料当事人有权确认有关资料是否被处理、处理目的、被处理资料的来源与类别、资料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类别;以及有权对资料进行更正、删除或封存。
第三,反对权;《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资料处理人在处理他人资料前应当取得资料当事人明确同意或在必要情况下才可进行。资料当事人在具有正当和重大的理由下,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停止处理与其有关的个人资料。当反对理由合理时,资料处理人不得再对该资料进行处理。
第四,不受自动化决定约束权;现今计算机软件功能多样,电脑阅卷或自动评分等软件就可以为人类节省不少资料处理的时间。然而,为了维护资料当事人的人格权,法律规定资料当事人有权不接受这些自动化系统作出的、关系到个人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针对个人的专业能力、信誉、应有的信任或其行为方面的评定。
第五,损害赔偿权;如果资料处理人作出了任何不法行为或违反了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规定,并导致资料当事人损害的,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害。
行政司法保护
根据行为性质和危害性的不同,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行为可以分为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两类。
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收集资料并非用于原定目的等会被处以2000至80000澳门元的罚款。当违法者因不履行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时,除了支付罚款外,还需继续履行义务。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某一行为既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也构成犯罪时,则只以犯罪论处。
《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行为人构成“未履行资料保护义务罪”和“不当查阅罪”的,会被处以最高一年徒刑或处罚金。构成“更改或毁坏个人资料罪”、“违反保密义务罪”以及拒不执行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命令而构成“加重违令罪”的,则处最高两年徒刑或处罚金。
此外,《个人资料保护法》还规定了附加刑,包括:禁止处理、封存、删除、全部或部分销毁资料;公开有罪判决;由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或公开谴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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