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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的法律性质(5)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二是《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历史上,法国的北部地区被称为pays droit coutumier(习惯法地区),占整个法国面积2/3左右。罗马法开始是那里的习惯法,在法律的一些领域里,经常借鉴罗马法。法学家盖伊·科克维尔(guy coquile,1523-1603)认为:宪法、我国国王的法令或法兰西的不成文法以及习惯法不能满足我们的时候,我们应当向罗马人制定的法律求助,求助于罗马法的灵活性和罗马法的理性。自从有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常被当作民法最优秀的代表(par excellence)[41]。《法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占有权的称谓[42],但该法典是将占有分为所有性质的占有和为他人占有两种的[43]。所有性质的占有即所有权人对自己物的占有,通过核查和证明“占有”这一简单事实确认所有人的权利,这是法国民法为保护所有权而设置的一种特别方法。因此,法律在规定占有的同时,也规定有效条件,用以区分占有的中断、占有的不明确、占有的瑕疵、动产占有的原则适用和占有的法律保护。法国民法还把占有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之一[44]。除归国家所有的无主财产和遗产外(《法国民法典》第539、713条)都可适用“事实占有”。占有相对所有人或所有权来讲,就仅为持有或享有的事实,是取得所有权、保护所有权的方法,因此,这种方法不具有物权的性质。但法国民法中关于他人占有的种种规定却使占有得到了权利化 [45]。因此,当用益权、处分权与所有权分离时,所有权被称之为虚有权,所有权人称为虚有权人。反之,财产的实际享有者为实体权人。在实体权的构成中,首先表现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占有权。这就是《法国民法典》为什么赋予他人占有者以实体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

  三是英国法的规定。

  在英国法中,将占有分为事实占有(实际占有)和法律上的占有,事实占有不涉及任何法律权利的问题。对财产的控制,不过为占有的基础,而占有权需由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法律更多的保护财产的占有权利,直到或者除非其他权利请求人能够证明其所具有的比财产占有人的权利更优越[46]。

  4、权能说认为占有的性质为所有权的一种权能。

  持占有的性质为权能者提出的论据主要如下:

  一是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规定。

  占有被规定在所有权中,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或称一项内容,同时又承认所有权以外还有占有的存在,又另章规定对占有的保护,这种法律体系主要体现于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民事立法中。前苏联学者从社会经济关系的所有制角度研究占有,对所有权的内容的论述是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加以揭示的。他们认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反映的是所有人对物可能实施的行为或对物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从不同方面反映所有人对归己所有的物所采取的态度。这是人占有物质财富的过程在法律上的表现。因而,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的概念,不仅包括事实方面以一定的方式在物质上对待物的可能性,而且还包括法律方面,即所有人享有排除他人对该物——所有权客体的影响的权利[47].这就使占有被紧紧地限制在所有权的定义中,而所有权又吸收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内容。也许这就是以所有权为上位,以其它权能为下位而延伸出的权能观念,使其它权能与所有权相区别,用以保护国家所有权的地位的表现。

  二是我国大陆民法的规定。

  我国大陆民法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规定所有权的内容为: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学者在论述财产所有权时仍认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48]:“这些权能可以部分与所有者分离,通过不同的组合,形成不同的财产权,如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三项权能的结合构成经营权;占有、使用两项权能相结合构成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使用权等”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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