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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面临的的挑战与对策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网络空间是针对传统的物理空间而言的,也称电子空间、虚拟空间或赛博空间( cyberspace一词的音译)。根据联网的规模和范围,网络空间分为三个层次,即局城网、城域网和广域网。其中因特网又称互联网(以下统称因特网)是目前世界范围内规模和影响最大、发展最迅速的广域网。网络空间的形成与发展为人类的交流与生活空间的拓展提供了全新的媒介和载体,但其发展也引起了大量现实的冲突与问题。隐私权问题,便是其中极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一、网络对传统隐私权的冲击及新的侵权形式

    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管理等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物质条件,然而,人类在享受它带来的众多方便的同时,也应看到,它使得个人隐私遭到前所未有的威胁。由于计算机强大的记录、储存功能,以及网络这一新兴媒介的发达,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和利用已较以往更为容易、便捷。随着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越强,个人隐私被窥探、窃取的可能性随之大增。美国学者A.斯皮内洛惊呼:“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信息产业巨头斯科特。麦克尼利断言:“必须承认这一事实,私生活已不复存在”,“电子监督本领通天,人类未来无隐私。”①美国商业周刊1998年3月的一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还没有使用因特网的消费者,将个人隐私的顾虑列为其远离因特网的首要原因。我国网络用户目前已具体感受到了个人隐私被侵害的痛苦,一位网上用户在某个网站进行同名搜索时,输入自己的网上的名称,却查出了自已在网上曾经注册的全部信息。一位记者因为被网站披露了其手机号码,不断收到搔扰电话而叫苦不迭。

    在网络空间中,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类型可分为如下情形:

    1、非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如利用网络跟踪软件非法跟踪用户在网上的一举一动,大量收集用户喜欢访问哪些网站,在哪些网站停留时间长等信息,从而掌握用户的习惯,建立起庞大的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库,再把数据库用于自身的营销战略或贩卖给其他商家,从中获取巨额的利润。如美国最大的信用机构之一Equifax,收集有1.6亿个用户的信息记录,贩卖给5万家企业使用等。

    2、非法干涉、监视私人活动。如个人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极易被他人、黑客或ISP公司(网络服务提供商)截获和篡改,使收信人看到的不是真正的发信人发来的内容;利用电子监控系统监视他人在网上的言行等。

    3、非法侵入、窥探个人领域。如网络黑客侵入他人电脑,进行浏览、下载、更改、删除、窃取等破坏活动;商家向个人电子邮箱投放垃圾邮件等;

    4、擅自泄露他人隐私。如1998年一名美国少女兰迪无故频频受电话搔扰被要求提供“性服务”。后经警方查实,原来是其前男友求爱不成,遂在网上公开兰迪的个人资料,并以其名义登出色情服务的广告。

    二、直击“网络隐私权”及其新特点

    “网络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关于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定义没有形成。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②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高级形态。网络隐私权同传统隐私权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同网络有关,是否发生网络空间中。网络隐私权表现出的新特点有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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