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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剖析——对物权法责难的回(4)
www.110.com 2010-07-12 11:23

  最后,我想说明的一个问题就是,国有企业改制还依然要有一个激励的机制。原来的国有企业最大的一个问题是缺乏激励的机制,干好干坏一个样。那么国有企业改制以后,要增加他的活力,必然要有激励的机制,激励机制怎么办?现在看起来,激励机制有几大渠道。第一个渠道,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职工,在公司的改制过程中,不能有赠股,不能有干股,不能高级管理人员以他的管理技能来入股,也不能笼统来提赠股。因为股权是国家的,我怎么随便赠送给你高级管理人员呢?赠送给高级管理人员肯定也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是就像我们前面说的,尽管我们主体往往缺位,而主体一旦缺位之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己来决定以什么价格卖给自己,或者以非常低的价格来卖给自己,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个问题是很严重的。但是能不能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MBO或者激励的期权制呢?这是现在争论最大的问题。首先,我们可以看看期股制,期股制在这次公司法中已经明确讲了,为了在公司里面实行奖励职工的制度,股份公司可以从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里面,买回自己的股票。这已经是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也好,现在公司里面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是国有控股公司,都可以来实行这种激励的机制。但是这样的激励的机制,在现在的公司法里面写得非常明确的三点:第一,你从市场里面买来的股票作为奖励的话,不能超过你总发行的在市场上的股票的5%;第二,非常明确地规定,拿这一部分股票来奖励职工,必须从税后的利润你要拿出来。你要纳税,企业纳完税后,你可以作为奖金。这个又非常明确了。第三,公司如果从市场里面买自己的股票来作为职工的奖励,你不能无限期地拥有,你必须在一年之内来实行奖励,公司不能长期拥有自己的股票,这也是违法的。所以对于期股制,我们从法律上逐渐完善。关键在于执行时,要严格按照这个法律来执行,你不能从税前的利润中拿出来,那就是违法的。我想从这个意义上说,期股制这种奖励机制是肯定的。第二个就提到了高级管理层的收购。我们有论文论到这个问题。这里面确实存在着很多弊病,但是我们要看到这仍然还是一个激励的机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主体明确、价格合理,他是出钱而不是白送,而不是自己卖给自己,又有何不可呢?如果高层管理人员也是要花钱去买,而且他们自己有经验,让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比一般的职工多一点,职工一般也没有很多的能力买很多的股份,在这样一个合理的差距里面,让高级管理人员占有比较大的比例,来买公司自己的股票,是用合理的价格去买,又何尝不可以呢?这并不等于必然使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国资委在大家,特别是香港大学郎咸平指出MBO收购的问题以后,我们现在只不过在中小企业还可以继续实行,在大型的国有企业改制暂时不实行,也不是说绝对不能实行。我想这些问题我们要用理智去思考哪些是对的,哪些是不对的。这里面还有两个公司方面的问题:一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会不会过高?那么薪酬过高了,比职工高出几十倍上百倍,人们会认为这样一个公司,这样一个劳动分配,或者说是这样的分配机制不合理。这个问题也是实际存在的。但是也有限制问题,中国现在差距到多少算合理?很简单一个问题,银行改制后,招了一个境外的人,能够很善意地管理这个公司,又创造了很好的银行的效益,那么他的工资如果比一般的职工高出二十倍、三十倍,合理不合理?如果他创造的价值会大大超过这个工资可以不可以?这是一个工资确定的体系。那么最后还剩下一个问题,能不能把公司的利润切出一部分,按照智力的要素分配给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贡献的技术人员。这个问题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已经讲了,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实行期股制,可以实行年薪制,也可以实行按照智力要素来参与分配的方法。用智力要素来代替投资不行,我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我的管理技能,要占5%的股权,我要把握作价为500万,显然不行;但是公司效益好了,我从里面拿出一部分来,按照智力要素来分配,这还是合理的。这不是白拿到这个股权,这是从分配里面拿出一部分的奖励基金来,这仍然符合我们国家的激励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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