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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为行为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
www.110.com 2010-07-12 16:03

 
[分析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为行为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
为中所附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它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种行为,还可
以是某种特定的事件.但并非任何自然现象或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条件,作为所附的条件必须
有下列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所
附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是肯定能发生或肯
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把根本不能发生的
事实作为条件时,如何认定 这时应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为其所附
"条件"是无效的.同时,根据《通则》第60条的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
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
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当事人出现事故"时,
保险公司就赔偿其多少保险费.这里的"当事人出现事故"是保险合同本身性质决定的,必须规
定的条件,所以,在保险合同中,这种事实就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
条件的种类
[分析1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条件分为两组,一组是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另一组是积极
条件和消极条件.
(1)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
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如:"周日天晴即租公共汽车春游",这里的"周日天晴"即是延
缓条件.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在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所以,延缓条件又称停
止条件.
(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
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即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当
事人已经开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其权利义务即失去效力.例如,某甲将自
行车借与某乙,双方约定,甲的儿子要用白行车时,某乙即还车.这里的"甲的儿子要用白行车"
即是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甲和乙之间的借用合同即解除.
(3)积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肯定条件.例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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