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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登记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8)
www.110.com 2010-07-12 16:00


    五、涉及民事领域的行政登记所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登记的混乱给民事活动带来不便
    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实践中,各地的规定甚为混乱,有的规定登记部门为土地部门或房产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有的规定登记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证部门,有的甚至没有规定,而法律又规定必须在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便,阻碍了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例如,在同一债权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当事人往往必须到不同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极为烦琐,而且可能出现走错“衙门”的情形。 同时,还会出现当事人到不同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如何确认其登记顺序,以及不同登记机关权力交叉时,登记的效力如何确认的问题。例如,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登记机关都极力扩张自己的权力,要求当事人在自己的部门登记,不仅会增加担保设定的成本,而且会造成抵押权重复登记,顺序混乱的情形,从而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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