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社会变迁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演进
www.110.com 2010-07-12 16:00

    梅特兰说:“我以为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智慧被投放到对某一种行为的立法研究上。”[1]这种研究的结果,就是为法律行为制度建立了极为丰富的理论库,以至于被公认为“大陆法系学中最辉煌的成就”。作为社会生活的记录与抽象,法律行为理论与时俱进,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顺应社会情势的变化。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行为没有自己的历史。但如果跳出这一框架,我们可以大致地勾画出法律行为效力的历史画卷。

一、社会变迁与利益多元化

    按照单线型进化的观点,我们的社会及其中的所有组成部分与它们的前时代相比,都有着无比的优越性。在我们的思想里,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在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到近代的工业社会以至第三次浪潮之后的信息社会中,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法律发生了深刻变化,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发生了深刻变化。

    在一个不以个人为单位而以血亲集团为单位的组织社会中,法律的任务只是在各个好战集团之间保持和平这样一个简单任务。[2]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个人的利益为血亲集团的整体利益所湮没,对血亲集团内部的个人侵害被视为是对血亲集团整体利益的侵害。因此如果某一个血亲集团的成员伤害了另一个血亲集团的成员,通常造成的结果是血亲复仇。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个人没有我们现在所称的财产上、人格上的利益,他们所有的是作为集团成员所应尽的义务。并且由于这种观念,他们也就没有财产进而没有遗嘱、没有合同,但婚姻仍然存在。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婚姻并不是由婚姻本人自主决定,毋宁说血亲集团的首领是婚姻缔结中的当事人,由首领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婚姻、与谁缔结婚姻。即使婚姻的目的在于繁衍,也不是为了婚姻本人的需要而繁衍,而是为了整个血亲集团的利益而繁衍。所以,在血亲集团的社会中,集团利益而不是更小的单位比如个体的利益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而是否赋予法律行为以效力,也以之为转移。

    在血亲集团不再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之后,家族(家庭)成了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家庭(家族)的名义而不是以本人的名义对外从事各种事务,其相对人也是基于其(个人)在家庭(家族)中的地位来判断是否与之订立合同或缔结婚约。在这种以家庭(家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结构中,家长对家庭(家族)成员具有君临一切的权力,其权威建立在家长具有丰富的智慧与经验的基础上。[3]同时,家庭(家族)利益涵盖了所有的利益而成为家庭(家族)所有成员为之奋斗的中心。个体利益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家庭(家族)利益本身已经足以给个人带来荣耀与满足。所以,存在于这一社会结构中的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自然就是家庭(家族)的利益。这一特点在法律上的表现即是充分承认对家长权的保护,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的着眼点也在于此。兹举罗马遗嘱法为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