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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2)
www.110.com 2010-07-13 10:10

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对他人的受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受到的损害事实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法学史上,对侵权的归责原则曾有“权利原则”和“责任原则”之争[9]。现代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其他法定事由中的一般法定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专门法定事由构成侵权行为的其他法定事由中的特殊法定事由[10]。但本人认为,在特殊的侵权中,也存有过错的成份。如由物造成的侵权,即有物之保有者对物的管理和使用不当的因素。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既有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的,也有基于无过错原则确定的。侵权行为的存在,是侵权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无侵权行为,也就不存在侵权民事责任的产生。侵权民事责任的产生,可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也可基于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承担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后,并不能免除或减轻其对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11]。

免责和免责对象

    免责是指对因侵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免除。广义上,一但损害之发生,总将有责任之承担者:或侵权行为人,或第三人或受害人本身。因此,真正意义上广义的免责是不存在的。我们这里所指的当属针对侵权人而言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我们权且称之为狭义免责。从免责的程度讲,亦有全部的免除和部分的免除,即完全免责和限制责任。狭义上讲,是指全部的免除。我们这里所指的当是免除或减轻,即完全免责和限制责任。其定义应是对侵权人业已产生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法律责任予以部分的或者是全部的除,即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可减轻责任[12]。

    免责是对何人而言?也就是说是对谁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正如我们前面所言,是针对侵权人的。在这里,有两个常为人所混淆的概念:即侵权人和侵权行为人。侵权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将侵权行为(包含有自己侵权、他人侵权和所有物侵权)的后果直接承担者。而侵权行为人则是指侵权行为的直接作出者。在一般的侵权中,两者是统一的,但在他人侵权和物的侵权中,侵权人就并非是侵权行为的直接作出者,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是割裂开的,如他人侵权和物的侵权。如若是仅对侵权行为人而言则免责的范围要广得多,即排除了他人侵权和所有物侵权。显然,这有违我们所要论述的目的。我们所要论述的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当然也就包括了他人侵权和所有物侵权。因此,免责的对象是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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