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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4)
www.110.com 2010-07-13 10:10

免责事由的界定

    免责事由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现有学者提出除此之外当有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18]。而有的则认为,除上述事由外,还有职务行为、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和权利行使不能等也属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19]。更有学者将免责事由分为法定和酌定两类:法定的有1、混合过错。即责任人和受害人(权利人)对损害的产生均有过错。2、无过错或过错小。有关监护责任的减轻以及防卫、避险过当而产生的适当法律责任,便是由于有关责任人无过错或过错小。3、基于某种合法原因而造成的损害。各种不完全的民事补偿责任,多基于上述原因而得以减轻。4、无偿保管他人之物且非故意致物毁损的。5、其他法定事由。泛指除上述法定事由外法律规定的能够减轻民事责任的其他原因。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7条指出:“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其中的“借用物自身有缺陷”,也是减轻借用人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酌定的是指在缺乏法定减轻事由的情形下,法院或仲裁机关用以减轻特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其他一般事由,如因亲情关系等[20]。也有学者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属合法行为,其行为等同于依法执行职务和权利行使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21]。上述混乱的形成,就是因为没有对抗辩事由、免责事由和免责条款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和对侵权人、侵权行为人的混淆所形成的。因此,只有在抗辩事由、免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三者之间的关系和侵权人、侵权行为人的概念界定清晰之后,才能正确地界定免责事由。

    那么,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职务行为、意外事故、受害人过错[22]、权利行使、权利行使不能以及特种侵权的特种事由[23]等事由中。究竟有哪些属于免责事由,哪些属于抗辩事由,哪些又是免责条款呢?在此,我们逐一加以分析: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24]。有人认为正当防卫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当属合法行为,故而因正当防卫所产生的对他人的利益的损害,不属侵权[25],因而不会发生民事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免责的问题。只有在过当的情形下才产生民事责任。但此时已不存在责任免除的问题,而是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这种论点显然存在下面的错误:一、混淆了不是侵权和不以侵权论两个不完全等同的概念,也就是混淆了具体行为在一般条件下的违法性但在特定条件下的合法性与具体行为在一般条件下的合法性。也就是把特定情形下的正当防卫的行为和一般情形下具体行为等同起来了。那么正当防卫是否属于免责事由呢?正当防卫的具体行为如对他人的人身进行伤害,在一般的情形下是违法的,但由于发生在意于阻止他人对自身的不法侵害这一特殊情形,因而割裂了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阻断了民事责任的产生,因此应属于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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