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关于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调整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一般均由民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这一部分来调整婚外性行为,而且婚外性行为也是外国法中最为常见的法定离婚理由。我国在修改婚姻法时可以之为鉴:
《意大利民法典》(1942年)第149条规定:“在配偶一方死亡时以及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12] 婚姻解除。”这说明意大利民法规定,除非配偶一方死亡或被,并不允许解除婚姻关系;不过依该民法典第150条的规定,允许夫妻双方分居且分居得以诉讼或协议的方式进行。《意大利民法典》所规定的诉讼分居,除“分居”与“离婚”的不同(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不同)之外,在法定理由和具体操作上与其他国家规定的诉讼离婚并无二致。《意大利民法典》第151条第二款规定:“法官在宣告分居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和当事人的请求以及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的事实,宣布他(她)为分居的责任人。”那么哪些是法定的婚姻义务呢?该法典第143条、第147条、第156条分别规定了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与义务、对子女承担的义务和分居后夫妻相互间扶养的义务。其中,第143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婚姻的效力,夫妻间互负忠实的义务、相互给予精神和物质扶助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义务。”由此可知,在意大利,违反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被作为诉讼分居的法定理由,而婚外性行为显然是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的,所以,如果配偶一方与他人通奸,则对方有权以此为由向法院诉请分居,且法官得据此宣布该通奸之配偶为分居的责任人,由其向受害方配偶承担相应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只规定了诉讼离婚这一种方式,其法定理由有三:破裂原则-最短分居期间、破裂推定和分居生活。该法典第1565条规定:“(1)婚姻如果破裂,可以离婚。如果婚姻双方的共同生活不复存在并且不可能期待婚姻双方重建此种共同生活,婚姻即为破裂。(2)如果婚姻双方分居未满一年,则只在由于婚姻另一方的个人原因而使持续该婚姻对申请人而言将成为无法忍受之严酷状态的情形,方可离婚。”虽然《德国民法典》没有明确对婚外性行为作出法律调整,但实际上其第1565条第二款中所指之“婚姻另一方的个人原因”就已包括了一方配偶发生婚外性行为的情形,只不过《德国民法典》对婚外性行为是否能作为诉讼离婚的理由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条件,即必须是婚外性行为会导致这样的后果:若法官不判决准许离婚,则对受害方来说,维持婚姻将成为无法忍受之严酷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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