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人格:从环境伦理到环境法
环境人格是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中体现出的主体性要素,包括两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方面,环境人格是人的自然地位的象征。即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中,应当享有适宜的生存环境,体现出其作为主体的尊严。生活在污染过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具有美学价值的环境中的人,不能被认为是有尊严的。另一方面,环境人格表征人的社会主体地位,是对一般人格概念的继承。即在社会关系中,享有自身的生存环境不被他人破坏的权利。生存环境被破坏直接损害了人的自然地位和环境利益,同时也是致害人对受害人社会地位不尊重的表现。
人对自己的环境人格所享有的利益是通常所谓的环境利益的一个部分,可以称为环境人格利益,即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所固有的、非财产性的利益,它是环境人格权保护的客体。从反面界定,破坏了一个人的生活环境,就损害了其环境人格利益。
我们从环境伦理观出发,结合人格的概念提出了环境人格的概念,建立了从环境伦理到环境法具体制度过渡的桥梁。相对于法律上的人格概念,环境人格是下位概念,但由于环境人格的特殊性,环境人格权的构建必将不同于民事人格权。
三、环境人格权:环境法的创新
环境法制度的创建一方面要吸收环境伦理思想,另一方面要借鉴传统法律制度的精髓,从而实现环境法的创新。在目前阶段,构建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是环境法创新的主要内容。
(一)环境权及其具体化
环境权理论的提出是环境法从抽象理念向制度构建和实践迈出的重要一步。一般所称环境权指公民环境权,即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其内容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 。环境权理论已成为构建环境法体系的重要基础,但在相当程度上仍然缺乏可操作性,表现在立法中缺乏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实际生活中无法主张现实的环境权利,环境权成为停留在理论上的权利。
环境权的具体化就是充实环境权的内容、设计可操作的具体环境权制度的过程。一方面,要通过研究、整理环境伦理等思想,明确人与自然环境相关的应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作为构建法律上的环境权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环境权具体化就是要借鉴传统法律制度,添加或者置换为具体的环境利益内容,设计具体的环境权制度。
借鉴民法制度对环境权益进行保护是环境权具体化的重要方面,其中包括利用人格权的思路保护环境人格利益、构建环境人格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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