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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司法救济的法理分析(2)
www.110.com 2010-07-12 17:39

  评析

  本案是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串子案,体现了司法对具体身份权体系中的有关权利的保护。

  1、被告侵犯了原告的

  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前者可称为身上照护权,后者可称为财产照护权。

  身上照护权是父母对子女人身的抚养、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权利义务:

  抚养权。指父母有权利也有义务哺育、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使其享有必要的生活条件,从而使其生存权得到基本保障,并得以健康成长。基于抚养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居所享有指定权,子女不得擅自在他处居住。

  子女交还请求权。指当未成年子女由于被人诱骗、拐卖、掠夺、扣留、第三人的过失行为或其他非法定原因,脱离父母,使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时,父母享有的要求交还该子女的请求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包含了子女交还请求权的内容。

  管教权和惩戒权。父母享有的,为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管理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在有限的范围内和必要的程度上的惩戒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该条规定包含了管教权和惩戒权的内容。

  身份行为、身上事项的代理权和同意权。指在法律有规定时,亲权人可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有关亲属身份变更方面的行为,应征得亲权人同意,如申请认领宣告、同意他人收养子女、协议终止收养等。未成年子女如因病需手术治疗时,应经父母同意。

  亲权人在未成年子女致他人损害时承担赔偿义务。

  财产照护权包括带有身份色彩的财产行为方面的权和同意权,如继承的抛弃、遗产的分割等;对子女特有财产(指子女由于继承、赠与或其他方式而无偿取得的财产)管理权。

  侵害亲权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亲权的民事责任为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构成要件为过错责任的四个要件,即存在侵害亲权的损害事实,侵害亲权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

  侵害亲权的民法救济方法主要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

  从应然的角度看,本案中,由于被告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二原告错抱他人之子,自己的亲子被他人错抱,使二原告不能行使亲权,剥夺了二原告作为父母的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符合侵害亲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亲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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