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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与隐私权
www.110.com 2010-07-13 09:39

一、媒体新诱惑:高科技下无隐私?

随着科技手段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和网络媒介的成长,对“隐私”构成的威胁已来势汹汹。高科技下无隐私,今天在美国和加拿大,有1.12亿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网上可寻;只需花点钱,完全可以通过网络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号码、社会保险号码、银行账号、信用记录、驾驶执照、法庭记录、不动产及债务情况,有些更为私密的如离婚申请、公司注册和经营状况也标价可查。正如华盛顿电子信息中心的T·Berger所指出的那样:“在网上需要更多的措施来保护个人隐私,当科技手段在迅速向前发展时,安全防护显然没有跟上步伐。”

现在,凭借高科技手段,对隐私的获取和侵犯变得轻而易举了,而以传播和公开信息为生存手段的媒体自然面对的是更大的诱惑和挑战。如何在快速提供大量信息的同时,避免涉及那些不该公开的私生活领域,已成为当今网络时代媒体面临的新课题。

二、媒体和

“隐私权”的提出,本身就与媒介密切相关。通讯、交通的现代化,尤其是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使得“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时代不再,个人私生活领域开始需要保护;信息灵便,才要求对有些信息加以限制。19世纪下半叶,美国黄色报刊流行,新闻媒介争相登载隐私、发布丑闻,以获取读者。媒介侵犯私生活已到了“不可原谅”的程度,“隐私权”问题也就随之提出。1890年,美国学者Samuel D.Warran和Louis Brandies发表论文,指出黄色新闻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提出了一种新的、“不被了解的权利”,即隐私权。此后,美国纽约州、佐治亚州先后承认了“隐私权”;1974年,美国通过《隐私权法》,该法第二条规定“隐私权是合众国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百余年来,“隐私权”的概念渐为各国法学界所接受。

隐私(privacy),是指个人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且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受他人干涉的私人事项。隐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二是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受他人干预(魏永征,1999)①。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隐私权的概念也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私生活“不被了解的权利”,二是“自己的信息自己掌握。”(刘迪,1998)②值得一提的是,隐私权的概念是发展变化的。最初由于新闻媒介肆意侵犯个人隐私,在此背景下提出的“隐私权”概念是防御性的,“不被了解的权利”是在被侵犯后才自觉到的,是一种被动的要求;而在高度信息化的现代生活中,私人生活不单仅仅可能被媒体曝光,也可能被相关的人或部门收集、提供或公布,所以,美国法学家在六七十年代相继提出了积极的隐私权概念:“控制有关自己信息传播的权利”(A·R·Mliller,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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