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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与隐私权(5)
www.110.com 2010-07-13 09:39

旧的法律系统在网络世界的新问题面前显得漏洞百出,难以招架;不唯如此,即便是新制定的有关网络信息的法案,也有很多不能解决或难以操作的实际问题。因此,光靠法律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在现有的条件下,还必须在法律的保障下,同时依靠道德的力量,才能解决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网络问题,单独依靠法律或仅仅依靠道德都不能达到我们的要求。法律是外部的制约力量,是他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要求,任何一个人,无论道德修养的高低,至少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德是内心的制约力量,是自律,是最高水准的“法律”规范,任何一个人,除了遵守法律之外,必然还受到社会道德的约束。法律是道德的后盾,在法律的威慑下,道德才有生存的空间;另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氛围,在道德的环境里,法律才能有效地行使;没有法律,道德就失去了维系的力量;不讲道德,法律就成了有空子可钻的摆设。

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是全球性的、开放性的信息系统,网络上允许广阔的个人空间存在,就存在许多现有法律无法到达、不能面面俱到的问题,法律不能完成的任务,交由道德辅助完成;尤其在现阶段的技术条件下,网络还存在很多漏洞,网络媒体的安全服务机制尚未能完全有效地建立;因此,道德的作用就显得尤其重要。

隐私权问题更有其具体的特殊性,光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只有通过道德的约束,个人的隐私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这是因为:一方面,道德的力量能强化网络的环境道德压力,而环境的道德压力有多大,群体的道德水准就有多高;环境所施与的道德压力越大,人们试图侵犯他人隐私时的道德恐惧就越强烈,因为道德压力虽然不具有法的强制性,但它可通过社会的舆论产生巨大的威胁,简言之,就是令人“不敢”去做;另一方面,道德的力量还能强化人们内心的道德自觉,即通过呼唤内在的自尊心和羞耻心,主动回避侵犯隐私的不光彩行为,简单地说,就是让人觉得“不屑”去做。只有在法制的前提下,将尊重他人隐私视作自身当然的道德要求,那时,一切信息技术的发展,就不再能妨害人类自身的健康、基本权利和社会安全;信息技术的积极面才会被最大地发挥和利用,消极面被有效地遏制,社会利益和人的尊严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六、媒介道德:共同的守则

那么,网络媒体如何才能处理好传播信息与保护隐私的关系呢?

除了加快和完善网络法制规范,加紧网络技术改进、提高网络安全性能之外,大力提倡网上自律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由于网络媒体的交互性和开放性,网上自律亦区别于传统媒体。传统媒体的媒介自律是针对媒介业内的,对媒介从业人员提出了相关的职业道德的规范性要求;网络媒体因其互动性,网络媒体的“自律”概念也发生了变化,网上的自律要求应当是双向的,一方面网络媒体应制定出所有网络内容服务商共同遵循的道德守则,主动自觉地遵守传播者的职业道德、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不受侵犯,这一点与过去传统媒体的“自律”相当;另一方面内容服务商还应制定用户自律公约,提请每个上网用户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网上人人都可以是信息的收集和发布者,那么“自律”就不再是某个群体而是大家共同的行为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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