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公开或宣扬(publication):对传统媒介来说,“公开和宣扬”的含义应该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大众媒介,传播的对象是广大受众。网络传播的情况较之要复杂得多。网络传播可以是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一对多和多对多的判断也不存在问题,属于公开或宣扬。就一对一的情况,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在一对一(行为人和对象)的情况下,如发送电子邮件给确定的一位收件人,或行为人和对象在聊天室的“单间”,信息传播者不存在向其他人“公开或宣扬”的意图,不存在对隐私权的侵害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电子邮件的转发要通过服务器,聊天室“单间”也有网络管理员在巡视,都不可能是单独的私下行为,实际上“第三人”存在,所以网络上的“一对一”也构成侵权。因此,在电子邮件、公告板、聊天室或网页上公开披露他人隐私;或非法入侵、获得和使用数据库及资料;网络跟踪等行为,均可视作对隐私的侵犯。
③责任人的确定:侵权应当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这毫无疑问。但如果是某个个人在网络上“公开和宣扬”的他人隐私,除侵权言论的作者本人以外,是否应当追究网络服务商(ISP)、内容服务商(ICP)的责任?如果这种侵权言论发布在其他人的个人主页上,是否也要追究该个人主页的责任?对此争议颇多。作者认为作为侵权言论的传播者———无论是内容服务商还是个人主页,都应当同样承担责任,当然责任分主次轻重———因为传播者必须对自己传播的内容负责。这与传统媒体是相应的。由于网络言论的发布和传播高度自由,网络媒体的自由度要远远大于传统媒体,这给网站的管理者带来一定的难度,甚至发生过一些著名网站关闭或取消论坛的事件;但许多网站已在实践中探索出一些有效的管理办法,如美国一些知名网站在开设电子公告板或论坛时,往往制定张贴规则,供张贴者自律;网站行使权力,删除违规信息;接受举报,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等。Yahoo和AOL制定的规则中都明确提出保护个人隐私,如,不许张贴他人姓名、住址、电话、照片等,不许在网上向18岁以下者套取姓名、住址、电话、学校名称等个人信息。③
五、法律的利刃和道德的光辉
1996年1月8日法国总统密特朗去世后,他的私人医生克劳德·古布雷推出了纪实作品《大秘密》,披露密特朗的病情和其他私生活情况。总统家人起诉后,1996年1月18日法院判该书侵犯密特朗私生活,并违反了医生的职业道德,禁止发行,违者出售一册罚款1000法郎;但事实上,该书不久就被全文搬上了网络,且被译成了英文,随人调阅,法院禁令对此无能为力。
- 上一篇:关于增设隐私权的立法思考
- 下一篇: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