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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与隐私权(3)
www.110.com 2010-07-13 09:39

2.手段更加隐蔽

这无疑与高科技的运用分不开。过去窃听电话也许要钻进地下线路管道中去安装某种窃听装置,偷拍要长时间亲身隐蔽、跟踪;现在这些都已是陈年旧事了。足不出户可以截听人家的电话,高高在上的卫星就可完成听、录、拍。微软视窗98操作系统的序列号、奔腾III的序列号功能都可以让用户留下“痕迹”,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正当的跟踪。而这些往往都是在难以察觉的状态下发生的。

上述例子尚且是被动的,今天,信息设备的交互性越来越强大,这同时意味着我们随时随地“主动”留下了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而且几乎都没有意识到。

3.被侵犯对象范围扩大化

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媒体活动出于自身的需要过去常常追踪有“新闻价值”的目标,普通人一般来说不太会成为费尽心机窃听或偷窥的对象,普通人的隐私也不像公众人物的隐私那样有卖点。然而,网络时代普通人的个人资料也被商家认为是企业资产之一,这些个人资料在利益驱动下就成了可待价而沽的商品,也成为被侵犯的对象。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传播中传者与受者界限模糊,便捷的传播方式,使得在预防侵犯隐私方面又增添了许多不可控制的因素。

4.危害程度严重

信息发布的便利也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极大威胁。互联网上没有权威,有的是平等的话语权和瞬间完成的发布、传播速度;网络是开放性的,信息一经上网发布,传播的范围就很广,造成的后果也较为严重。传统媒体的“道歉”、“申明”、“更正”之类的做法对网络来说,效果并不明显。

四、网络媒体侵犯隐私的特殊情况

现实生活中非法闯入私人空间或擅自披露他人隐私,都有可能构成侵害隐私权。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空间,但网络空间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类似的行为也构成侵害隐私权。网络媒体侵害隐私应与传统媒体侵害隐私构成的要件相同,都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正当获得、披露他人隐私或非法侵入私人领域。具体地说,要具备如下三点:

1.披露他人隐私或非法闯入

2.上述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

3.侵害隐私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当然,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有别于我们的现实生活空间,所以,侵害隐私权的一些相关概念也起了相应变化。如:

①私人领域:过去我们通常所指的是现实世界的私人空间和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非法进入或窥探私人空间和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均视为对隐私权的侵犯。在网络上,非法闯入他人数据库、服务器、系统程序、电子邮件箱等等,均可视作入侵(intr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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