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活动与保护隐私权的关系若处理得不当,就容易产生矛盾。媒体以收集和发布信息为活动内容,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尤其是新闻传播活动还要求内容真实;这些要求与个人隐私的私密性特点是完全不同的;保护隐私在于限制对个人私生活领域的侵犯和公开,必然限制媒介活动所涉及的范围、公开的透明度;因此,媒介可能稍有不慎,就踩着“地雷”。在社会高度组织化发展的今天,尤其是新的信息技术在传播、通信领域的广泛应用,国家和社会团体应用现代信息控制系统对自己的公民或社会成员进行全面管理时,这些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收集并存储了大量个人信息,因此,他们对人类行为的全面监控也成为了可能;这同时意味着对个人隐私的全面剥夺。Vic Sussman在《如何监管数字通讯》中指出,“由于在金融、医疗和随手记录中混杂着个人信息,而这些记录已分散在不同的电脑中,因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被一点点的吞食掉了。”
因此,在高科技条件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获取并利用,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针对情况的发展,除了原有的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规外,现在全世界已有20余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如德、法、英、日等。
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失实导致的侵权已引起了媒介的高度重视,因为教训太多;而有些披露真实情况但是同时却又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却未得到应有的关注,这一现象值得注意。
三、网络时代媒体侵犯隐私权的特点
一般认为媒介侵犯隐私权一般有两种表现,一是公布、宣扬隐私,如:不作避讳报道与性有关的话题、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的资料信息、披露个人婚恋家庭情况、披露信件电话内容、披露其他个人资料。二是侵入,即进入或窥探他人不愿公开的、不受干预的私生活领域。如:强制或秘密侵入私人空间、偷听偷看电话和信件、跟踪、监视或骚扰。今天,在新的技术条件下,无论传统媒体还是新兴的网络媒体,对隐私权的侵犯,一般来说,有如下几个特点:
1.运用高科技手段
如卫星覆盖技术、雷射监听、追踪软件等等。台湾的一些电视台为制作一些特别节目,如滥用迷幻药、流氓勒索等,因正常采访困难,所以利用针孔摄影机进行偷拍暗访,结果引起观众不满,认为有侵害隐私和教唆之嫌。大陆方面一些电视台偷拍偷录的做法也引起了争议。1996年4月27日,一名“黑客”“窃听”到克林顿情报部门的传呼留言,把留言的记录在网上发布。
科技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自然也包括探知和泄漏隐私的方便。特权和财富也不能躲避被侵犯的可能,高科技使隐私无处遁形,而且越是地位特殊、为媒体追踪目标的公众人物越难以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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