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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垃圾邮件的法律管制(5)
www.110.com 2010-07-13 09:39

  在美国,对于是否应该管理email的问题曾在公众当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反对对此立法予以规制的人认为从发件人角度看,基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通讯自由等宪法性权利的立场,寄送email是公民宪法性权利和自由的派生形式;而从收件人的角度看,垃圾邮件未必一定有害,有些网络用户甚至非常愿意接收这些广告,对于这种信息来源,消费者应该有选择和享有的自由,而不是一律禁止。当然,大多数人赞成限制滥发行为。凡事皆有利有弊,必须权衡利弊以做出最佳的利益取舍选择。在美国,反对垃圾邮件形成共识是从判例开始的。

  从理论上说,个人用户可以垃圾邮件的发件人破坏他人生活安宁和秩序、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但是实践中要想找到真正的垃圾邮件发件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难找到切实可行的措施遏制滥发email的行为。有的非法email发件人运用其掌握的娴熟的计算机技术,用各种手段掩饰其真实身份乃至IP地址。相对而言,广告邮件的发件人比非法邮件的发件人要好找得多。法院对有“垃圾邮件大王”之称的华来士及其公司进行的制裁,拉开了管理email的序幕。[10]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项:首先,将其非法盗取的另一公司的客户的电子邮箱地址从其网络内彻底清除,并不得再向这些用户寄送垃圾邮件;其次,如果不停止其向用户寄送垃圾邮件的行为,将每天被科以一万美元的罚金;再次,向受垃圾邮件之害的用户书面道歉并作出保证,若再有类似行为,将会被判罚一百万美元。

  (二)各国对网络上个人资料的保护现状

  个人对其在网络上登记或者传播的个人资料具有占有和支配权,未经其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收集使用该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任何未经许可的目的。个人在网络上登记的个人资料,仅可用作用户登记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资料的用途,而不得另作他用。所谓网络用户同意,也仅可认为其同意其资料作其已知的用途,不能作为网站滥用用户个人资料的阻却违法事由。个人在网络上传输的个人可识别信息是网络个人资料保护的对象。对于网络上个人资料保护的模式,各国政府由于对产业利益和个人隐私利益的权衡取舍不同,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立法模式:一种是行业自律的取向,一种是法律规制的取向。美国对网络个人资料的保护,与他们在很多法律领域的做法和观念是一致的,即偏重于行业自律,并创造了许多新颖形式。包括建议性的行业指引、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技术保护的模式等。对我国来说,应该双管齐下,方可能取得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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