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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以澳门和(7)
www.110.com 2010-07-09 17:20


    5.立法建议
    鉴于以上考虑,内地区际私法上对于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可以做如下规定:
    “如果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院请求司法协助的事项或承认和执行其司法裁决的结果明显违背本法域的公共秩序,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提供协助或不予承认和执行,但应报请相应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则应由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后核准。”
    结语
    “一国两制”下的内地和澳门两法域的法律制度尚存在较大差异,而两地的融合又是缓慢渐进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现阶段的内地和澳门间司法协助实践中不仅有存在的必要,而且可以为“一国两制”安排的具体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考虑到内地和澳门同属一国,考虑到维护司法正义和两地融合实际需要,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又应当施加严格的限制。因此,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适用”是现阶段最好的选择。当然,随着两地的不断融合,两法域法律制度、价值体系等各方面渐进趋同,公共秩序保留必然会不断淡化并最终在内地和澳门的司法协助实践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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