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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倡导不动产权利人的合作与协助(2)
www.110.com 2010-07-09 17:12

  苏号朋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他还就草案具体规定提出建议:一是关于自然流水的利用,建议进一步规定其分配规则。草案规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应当明确规定“合理分配”的内容,以解决在水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各地争抢河水的问题。建议改为: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按照由近至远、由高至低的原则,共同使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截水或改变流向。二是应当明确规定邻人有权向排放污染的相邻权利人提出索赔。草案仅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有权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污染,却没有规定其有索赔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是难以发挥约束作用的,应当予以修改。三是建议删除权利人要求施工方提供担保的规定。草案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应担保,这一规定值得商榷。这是因为,民法中的担保是为保障的实现而设定的,因此一般而言,当事人之间首先应当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才能设定担保。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产生的是物权关系,并无债权的存在,如何设定担保?因此,没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具体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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