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融情理于法律,注重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寻求“衡平”支点,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相邻纠纷在众多社会矛盾中属于比较敏感的问题,如果处理结果得不到一方的满意或理解,很可能产生执行难等问题,造成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和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不利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因此,法官在审理相邻纠纷过程中,应当在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法官要主动到相邻纠纷现场勘察,听取地方党政机关、村(居)委会、居民小区或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周围邻居的处理意见,为判决的实际执行奠定基础。
法律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正常地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6]因此,法官在处理相邻纠纷时,要根据这一法的价值适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来平衡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使之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常理,使判决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只有这样,裁判结果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所谓的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之后,不急于去翻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此判断称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的基础上再寻找法律上的依据。
3、加强与当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运用司法建议,引导依法行政。相邻关系大多数涉及到不动产,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往往涉及到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为了减少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同时也为了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法官应与村委会、镇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取得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沟通,让相关部门的人员进一步了解法律的规定,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案结后,对在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管理审批上的问题,要及时向其通报,也可发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和完善管理,消弥引发相邻纠纷的因素。
(三)个人方面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我们中国从古至今,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便是崇尚和谐,我们正积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大力倡导相互谦让、互相帮助的新型社会主义社会邻里之间关系就十分必要。
当事人遇到相邻纠纷应当本着“与邻为善”的心态,心平气和地处理相邻纠纷,“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有时暂时的忍耐和退让可以换来对方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古时“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的故事给我们现在解决相邻纠纷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方法,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不把矛盾激化和保持邻里和睦是解决相邻纠纷最有效的方法。另一方面,一方不能把对方的忍让当成是胆怯、理亏,只有双方都把心放宽,屏弃自私自利的思想才能将纠纷彻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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