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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相邻关系(4)
www.110.com 2010-07-09 17:12

  (一)国家和社会制度方面

  国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力度,逐步完善相邻关系的法律法规,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符合法律、法规为前提,结合民间善良风俗,建立积极的相邻纠纷预防机制。对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采取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积极的纠纷预防机制,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从源头上控制纠纷的发生。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逐步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各级政府部门和舆论机构要大力宣传破除封建传统观念,“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社会主义新观念,弘扬中华民族礼让谦虚的高尚品德。同时,我们还要加强法制宣传的广度和力度,将广大基层和农村地区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地区,让广大群众深刻理解和领会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自觉屏弃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旧民俗和历史传统,不滥用诉权,依法行使相邻权利,尊重和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纠纷处理相关部门可以将合法、有益的的民间风俗习惯与法律法规有机的结合起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2、发挥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作用。要建立一支训练有素、懂法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民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中的民调组织,与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最了解乡土人情,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并有很多的实践经验。正因为此,民调组织提出的调解方案往往容易被群众所接受,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村民的矛盾在民调组织解决不了时会找政府解决问题,代表政府出面解决问题的是司法助理,因此,选用司法助理,一定要选用德才兼备,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于民调工作的人担任,才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3、规范行政行为,重视事前救济。规划、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在规划审批有关项目时,应加强对涉及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环境权等方面问题的审查和测算,以尽量减少此类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因为司法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所花的成本有时非常昂贵。当今不少国家都比较注重采取事前救济的方法,防患于未然。规范行政行为,实行事前救济,是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法院方面

  1、完善相邻纠纷调解制度、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息诉解纷。由于相邻纠纷往往涉及到邻里关系、亲戚关系等比较密切的社会关系,出现这类纠纷双方当事人和附近群众往往比较敏感,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导致事态升级甚至恶性或极端事件的发生,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上必须充分运用调解手段,特别是庭前调解,坚持“以和为贵”,尽量把相邻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调解方式上,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例如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在当地群众比较有威信的人参与到纠纷调解当中来;有的还可以选择在比较温馨、温和的环境下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可以充分考虑历史和当地风俗习惯等非法律因素作为处理相邻关系手段,这样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容易理解法院的调解工作。有些相邻纠纷伴随着其他类型纠纷,或者是其他纠纷引起的,这就需要法官从纠纷的源头上着手,协助解决其他纠纷,从而解决相邻纠纷,促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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