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受益致地方受损害者,付返还之债。该债务由其自体法支配。
(2)该债务的自体法(似乎)如下确定:
(a)若该债务的产生与合同有关,则其自体法为合同的准据法。(b)若该债务的产生与不动产(土地)的交易有关,则其自体法为不动产所在地法。(c)若该债务是在其他情况下产生的,则其自体法为利益产生地所在国的法律。“
2.不当得利“自体法”是调整构成不当得利之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主张采用这种“自体法”表述方法的学者,以茨威格特(Zweigert)为代表。茨威格特认为,若不当得利当事人之间曾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且不当得利起因于该法律关系,则不当得利应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否则,不当得利应适用支配有关财产由原告流向被告的法律,即调整财产转移的法律。
尽管这两种不当得利“自体法”在表述上有所区别,但一般来说,不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它们的实质性区别在于:在当事人之间曾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后一种方法主张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自主选择的法律,而前一种方法不予考虑。
(三)模式三
这种模式主张在确定不当得利的准据法时,彻底抛弃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而采用“个案分析法”。它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仅,允许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察有关连结点,并注意国际私法的基本目标,选择与不当得利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这种模式最具灵活性,被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所采纳。其第211条规定如下:
1.当事人在不当得利诉讼中有关该特定问题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第6条规定的原则,由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调整。
2.适用第6条的原则以决定对某问题应适用的法律时,应考虑下列联系:(1)当事人之间关系集中的地方,但不当得利须与该关系有实质性联系,(2)不当利益发生地,(3)不当得利起因行为发生地,(4)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及营业地,以及,(5)与不当得利有实质性联系的有体物,如土地或动产,在不当得利产生时的所在地。这些联系应按其对特定问题的重要程度加以衡量。
实际上,后两种模式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因为它们都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所不同的只是适用该原则的程度有别而已。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
基于上述三种不同的模式,各国立法和学者对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若干具体规则,下面拟对这些具体规则进行研究评析。
- 上一篇: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立法定位问题研究
- 下一篇: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相关文章
-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
- ·试论适用与解释知识产权法律的特别规则
- ·著作权利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陈敦德、北
- ·电影作品著作权特殊规则法律适用
- ·电影作品著作权特殊规则法律适用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
-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依法履行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
-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 ·法律与规则保障世博发展
- ·最高法将公布《垄断案件民事纠纷法律适用司法
-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在海南省三亚
- ·农村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分配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 ·农村征地款分配纠纷的法律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涉外继承适用的法律规定
- · “第三人”不当得利该不该返还
- · 不当得利之返还标及其之范围
- · 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目的
- ·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
- · 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 ·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 · 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 · 金晓华返还不当得利案
- · 本案保险公司的不当得利是否成立
- · 张某诉安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 · 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八:不当
- ·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四十三)不
- · 不当得利应返还
- · 不当得利的特征
- · 有关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