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若干问题(8)
www.110.com 2010-07-12 16:47
还应强调,为便于充分地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以及决定营业的继续或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因为听取必要的报告是债权人行使议决权的必要条件;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是由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所决定的,实践中应依破产程序的繁简程度或者债权人人数的多少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设置破产监查人;而营业的继续与否及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与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理应允许债权人共同商讨,以达集思广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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