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我们强行贯彻调解优先的政策,就可能出现法官利用审判权来强迫调解,最终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况。
6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文件要求各级法院树立“调解优先”理念。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
“调解优先”看上去是一个新概念,然而事实上,不过是对以往做法的一种回归。 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时,立法机关将其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此番重提“调解优先”不过是“着重调解”的另一种提法而已。
调解是个好东西。但是,在今天的法治环境之下,在审判中贯彻“调解优先”却未必是一个好办法。调解主要在两个领域施展拳脚:一个是诉前调解或者民间调解,在案件没有提交法院之前,由民间或者半官方的机构主持调解,能有效地化解矛盾;二是在诉讼中,针对家庭、婚姻、亲属和邻里、熟人之间的案件,通过调解,使得双方能达成谅解,修复被损害的关系。但是,有一些案件却不适用于调解。如果我们强行贯彻调解优先的政策,就可能出现法官利用审判权来强迫调解,最终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况。
西方国家在司法领域引入调解机制,是在西方社会诉讼爆炸,民众动辄将矛盾提交法院,法院不堪沉重压力的情形下,对过度重视审判的司法机制的一种修正。但是,我们国家却是一个法治后发国家,我们更需要通过审判来定分止争,推进程序正义,修正过度强调调解的弊端,彰显现代法治理念。在上个世纪末和本世纪初,我国法院推行的庭审方式改革中,废弃了“调解先置”的程序。今天,我们在短短的几年之后,重提“调解优先”,难道现在时机真的成熟了吗?
其实不然,今天重提“调解优先”,并非因为法治已经成熟,而是因为我国社会转型期间,社会利益多元化,权利意识的觉醒,致使矛盾激增。需要司法运用调解的职能尽快和大量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避免当事人反复缠诉和上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换句话说,司法在今天已经超越了主持正义的功能,还背负着社会治理、社会控制、信访等多元化司法政治职能。但正是如此,让我们平添了几分对强迫调解的担忧,因为社会治理等职能会迫使法官更多调解结案而非主持正义。这不是最高法院一句“注意纠正片面追求调解率、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的做法”所能遮蔽的。
再有,今天所提的“调解优先”,不仅适用于民事案件,而且大大扩张至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像政府机关和一些刑事被告人,本身处于强势地位,在司法不能独立和司法腐败蔓延的今天,强调“调解优先”会不会又成为强势群体联合法院对弱者在司法上再次打压呢?行政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调解优先”的法律依据又何在呢?
在司法没有理清千头万绪之前,“调解优先”是不是该慎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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