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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监督法,盯紧执法活动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特派记者陆晨阳北京报道

  本报讯在昨天浙江代表团审议“两院”报告中,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建议制定一部《法律监督法》。

  他说,我国现有立法都未明确界定“法律监督”概念及其内涵,未授予检察机关充分的知情权和调查权,纠问权模糊,追查权薄弱,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等过程的法律监督需求远远不相适应。“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仅无法全面、及时掌握违法情况,而且即使发现违法线索,也无法及时有效进行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向被监督者调阅相关材料时,常因法律依据不足遭到被监督方的抵制。

  他说,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社会内部矛盾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群体性事件呈现多发态势,应当高度重视司法公正的特殊意义,“将执法活动纳入依法、规范的渠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今年浙江省两会上,多个代表团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改善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新形势下,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监督法》,在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之间架起枢纽桥梁,促进法律监督的协调统一运行,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

  他同时说,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深刻变革时期,大量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整和规范作用越来越大,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城市拆迁、土地征用、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引发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往往潜伏着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导致新的矛盾和冲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检察机关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后,要积极主动地主持、参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协调,尽可能地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化解纠纷。去年,浙江省检察院已对这项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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