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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第四次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发现权”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现行法律对“婚姻自主权”等民事权益已有规定,草案应当予以明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发现权”的规定。

  经这一修改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应条款变更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说,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医务人员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作了规定。

  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过度检查含义不明确,难判断,建议删去这一条或者删去这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必要检查的判断标准。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侵权人赔偿数额难确定,法院来判

  针对此前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对于人身权损失赔偿额量化依据的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讨论中提出,当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计算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草案应当作出进一步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建筑物损害他人,施工单位担责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房子倒塌致人伤亡的案件。针对那些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建设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原来规定了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的有关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建筑物倒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应当作出严格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区分建筑物倒塌与脱落、坠落的不同责任,增加一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住宅小区内的楼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法学专家还对其中的“其他责任人”进行了解释。如果设计存在缺陷,就可以找设计部门追偿;如果工程监理有问题,由于徇私而没有进行正常的监理,就可以找工程监理追偿。

  明知产品有缺陷仍售要赔偿

  对于产品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规定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侵害他人生命或者造成他人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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