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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花钱买命”引争议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2009年10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刚杀害女友一案进行宣判,王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案作为全国首例对故意杀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争议。

  近日,据主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目前尚在审批过程中。

  全国首例“花钱买命”案引发争议

  现年23岁的王刚是河南省中牟县万滩乡的一位农民。2008年7月,他经人介绍来到郑州打工。在此期间,王刚结识了同乡的一位女孩(化名孟蝶),二人渐生情愫。孟蝶的父母得知情况后,认为女儿年纪较小便阻止两人交往,心胸狭窄的王刚心怀不满,决定报复。

  2008年11月24日晚9时,王刚约孟蝶及其女友一起吃饭。当晚11时许,三人回到王刚事先预定好的一家家庭旅馆,孟蝶的女友随后离开了。

  按照自己的计划,王刚将安眠药偷偷放到绿茶杯内,让孟蝶喝下。次日凌晨,王刚趁孟蝶熟睡之机,持水果刀猛割孟蝶的颈部,致其死亡。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孟蝶的家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法院判处王刚死刑,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

  然而,在法官及检察官的积极努力下,王刚的父亲最终与受害人父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刚家人共赔偿受害人亲属9万元。受害人亲属则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王刚从轻处罚。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刚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王刚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此案系感情纠葛引发的犯罪,被告人王刚的亲属主动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原告的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9年10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宣判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王刚一案是河南省第一起因故意杀人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被轻判的案例。据笔者了解,此案在全国也创下先例。

  河南首项刑事和解政策出台

  接到判决书后王刚喜极而泣,他之所以能被判处死缓,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8月在河南省范围内率先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关。

  2009年8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实施意见》。按照意见,今后全市各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将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接受调解,只要受害人和施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将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最终在案件中达到被告人满意、被害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法律效果。

  在意见中,对于危害国家公共安全、职务犯罪、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涉及黑恶势力、雇凶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或调解。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刘文琳解释说: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被告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以后,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和谐,既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作用,符合执法的本义和精神。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杰在接受采访时说,根据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不仅反映出其主观恶性不大,也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降低,法院可据此予以从轻处罚。

  据李玉杰介绍,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提出:对死刑的惩罚原则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保留死刑但严控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见》认为:“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而王刚一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原则,在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况下,目前的量刑也是合适的。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认为,郑州中院推出的“刑事和解”政策,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争议,其中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法官就不应当擅自创新,应严格遵照大陆法系宗旨,惟法律条文至上;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当前社会不应当片面追求法院判决,要考虑如何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目前多数法学界人士赞同前者的意见。

  在张少春律师看来,“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不足。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如果受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将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等规定。另外,这样的做法确有“花钱买刑”之嫌,而这点也是“刑事和解”方式最令人担忧之处。

  重罪轻判引起全国关注

  实际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出台前,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和解”方面已经有所突破。

  2009年5月14日,管城区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刑事和解实施办法》中规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并限于适用范围,办案人会出面调解,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出钱给原告作为补偿以减轻量刑。

  2004年1月3日,摩托车行业从业人员张志国搭乘解超辉的货车到郑州进货时发生车祸,导致坐在副驾位置的张志国受重伤。由于伤势过重,张志国的右大腿被截肢。治疗中,解超辉拿出1万多元医药费后潜逃。

  2008年12月23日,解超辉被民警抓获。2009年6月16日,管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交通肇事案。

  法官多次安排张志国与解超辉的弟弟见面,以进行刑事和解。其后,在承办人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解超辉一次性赔偿张志国18万元,张志国当即书写请愿书,希望法院轻判解超辉。

  7月30日,法院鉴于解超辉主动递交悔过书,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因此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无独有偶,同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的内容作为判决的理由,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该制度的出台,意味着在非恶性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以“花钱赎罪”。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锐副院长介绍,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指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除了交通肇事案件以外,还有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

  此前一起因打篮球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因为观看篮球比赛而将他人打成轻微伤的20岁的祁某,由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终审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双方握手言和。

  尽管同样出台了刑事和解政策,但两个法院判决的案件性质却是天壤之别,因而,郑州中院的重罪轻判案引起社会更大的关注。

  有人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该作为一项原则来掌握,具体到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必须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才更有说服力。对包括故意杀人在内的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应当谨慎,以防止司法随意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易延友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也应当遵从法律的规定,应当以法律为基本的限度,不得逾越法律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将规范相关标准

  2009年9月8日,河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该院对暴力犯罪绝不许“花钱减刑”,依法应该判死刑的被告人,作出了赔偿也不能“买命”。

  在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副院长朱良酷特别强调,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那些侵害不特定公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应该判处死刑的,不能仅仅因为作出了赔偿,就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但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将加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力度,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主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湖北省高院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报告,系统总结了该省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

  据了解,这将是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第一份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情况作出的官方报告。

  报告显示,刑事司法机关的评价机制也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凸显七个方面的问题,其中观念性问题较为突出:刑事司法人员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依然存在,习惯性的“从严从重从快”的司法理念依然存在,导致刑事司法人员在面对宽缓要求时无所适从,对应当从宽的一面重视不够,有宁严勿宽的倾向。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就如何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一问题有望得到改观。据张军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现在正在审批过程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这一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是“花钱买刑”,张军并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他认为这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引起了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据张军介绍,目前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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