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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太低 老伯状告银行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法院不倡导取证式诉讼,一投资者一审败诉

  上海某银行推出一款信托理财产品,声称年化收益率可达5%-15%。年逾花甲的孙老伯兴冲冲拿出26万元积蓄,购买了该产品。本指望靠投资该理财产品给自己增加点老年保障,没想到该产品最终的年化收益率只有2.363%。大受损失的孙老伯认为银行“说话不算数”,故将其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提供这款理财产品申购的新股股名以及股票买卖的财务资料,然后决定索赔的具体金额。日前,闵行法院一审判决,孙老伯败诉。

  收益超低老伯告状

  2007年12月?熏年逾花甲的孙老伯投资26万元在某银行申购了一款信托理财产品。申购书载明:“预期年化收益率达到5%-15%”。至今年1月21日,银行发布“投资者收益折合年化收益率2.363%”的公告。这一结果,大大低于孙老伯盈利的心理预期。孙老伯认为,自己有权知道公布的年化收益率2.363%的结论是如何得来的;且银行年报中称其推出的一系列理财产品实现收益率均达到或超出预期收益率,故银行应按较高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赔偿经济损失。为此,孙老伯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提供该理财产品申购的新股名称以及股票买卖的财务资料,以便自己决定索赔的具体金额。

  申购书有风险提示

  “该理财产品到期后,我们就向孙老伯提供了该款产品的全部投资汇总报告。”法庭上,银行辩称,“孙老伯购买该理财产品时,我们也对预期收益问题进行过解释。”银行认为,孙老伯作为成年人,对预期收益是理解的,对投资风险也是有认识能力的。而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我方不再另行提供账单”,因此银行没有向孙老伯单独提供账单的做法并不违约。

  根据该理财产品申购书背面记载的风险提示,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甲方(投资方)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甲方的本金可能会因为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按照银行的说法,孙老伯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保本浮动收益”型,之前声称的5%-15%的预期收益并不代表孙老伯最终能获得的实际收益。

  据了解,2009年1月21日,银行发布到期兑付公告称该理财产品于同年1月15日到期,投资者收益折合年化收益率2.363%,产品净值为1.0236元。

  不提倡取证式诉讼

  法院认为,该理财产品到期后已兑付了收益,事实上也提供了投资汇总报告,因此,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终止后,孙老伯要求提供财务账单资料,于法无据。

  而且按照孙老伯的诉讼请求,“只有提供申购新股的真实详细的账单,才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定银行赔偿责任的大小”。可见孙老伯打官司是以取证为目的,而取证式的诉讼并不为法律所倡导。这家银行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涉及资金高达9亿余元,而孙老伯的投资额仅为其中的26万元,其诉讼主张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孙老伯本人,也包括其他众多投资者。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仅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不特定群体权利的诉讼问题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孙老伯的此次诉请已超出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因此,判决对孙老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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